不查清事实,决不轻易下判
在黄志丽审理的一起拖欠工程款纠纷中,某桩基施工公司起诉某建筑公司拒付十根桩数的工程款。原告仅有项目经理及施工工人的证人证言,证明因桩位下陷导致基桩消失。从已有的证据分析,原告证据不足,法院完全可以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不查清事实,决不轻易下判,这是黄志丽多年办案养成的习惯。为了查清真相,她在庭审前做了7次询问,希望从中找到突破口。在仔细翻看被告项目经理的询问笔录时,黄志丽发现他曾表述确实存在桩位下陷问题,“打了十根桩下去就不见了”。于是她向建筑业界人士多方请教,了解可能引起这种情况的原因。(https://www.daowen.com)
因为坚持不懈,黄志丽在测绘部门浩如烟海的旧档案里,找到了当年记载基桩消失情况说明的图纸,并综合其他证据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92万元。判决后,被告不仅没有上诉,还在10天内全额支付了拖欠的工程款。
“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查清案件事实真相,妥善修复受损关系,才是群众需要的公正。”黄志丽说。尽管办案经验丰富,但黄志丽在司法实践中坚持实地调查、多方走访,总结出了“调查研究贯穿始终,亲和调解贯穿始终,释法析理贯穿始终”的“三个贯穿始终”工作法。这套深植于审判实践的工作方法,让黄志丽办结的5000多个案件中,40%在立案7天内调解结案,所有案件无一发回改判,无一信访投诉,真正实现了执法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