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资金管理

第六节 基建资金管理

凡基本建设资金,不论国家预算内拨款和自筹,均由建设银行实行统一管理、监督和服务使用。指令性计划拨款由计划、财政部门纳入计划,建设银行实行“限额管理”。自筹资金存入建设银行半年以上,“先存后批,批后再用”1965年始,建设银行县支行经办中央、省、地属基本建设单位,县属基本建设、设备更新、挖潜技术改造等拨款共28886.61万元,其中,1965年为500万元,1985年790.07万元,最高的1968年为1366.71万元。管理自筹资金1906.6万元。1981年后,县级企业挖潜、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由无偿投资改为有偿使用,实行县财政委托建设银行贷款,项目有更新改造措施、建设银行基本建设、信托、财政委托、临时周转、其他设备储蓄、施工企业流动资金、拨款改贷款等。实行事先申请,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办法,为企业提供市场信息,帮助企业更新设备、产品,增加收入,提高资金使用效果,通过服务达到监督管理,贷款额占基本建设投资的比例愈来愈大。至1985年,贷款余额达398.95万元,占年度总投资的50.5%。其中,更新改造措施92.89万元,临时周转47万元,财政委托(含部门委托)107.16万元,信托5万元,拨款改贷款10万元,施工企业流动资金96.9万元,商品住宅房35万元,其他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