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为了子孙后代

第五章 保护大海的健康

古希腊神话中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达摩克利斯是暴君迪奥尼斯修的宠臣,他经常谦鄙地恭维帝王多福。但迪奥尼斯修却请他坐到自己的宝座上,并用一根马鬃将一把利剑悬在他的头上,使他晓知帝王的忧患。以后“达摩克利斯剑”就成为“大祸临头”的同义语。今天,当人们拼命向大海索取的时候,是否也意识到大自然这位上帝,高悬在人们头顶上的那把惩罚之剑了呢?

当时代的车轮滚滚驶入二十世纪中叶,昔日温顺、驯服、为人类慷慨提供鱼盐之利和舟楫之便的大海,变的愈来愈不安分,愈来愈暴戾,愈来愈桀骜不驯。我们正面临着一场海洋污染危机,这是危害深远的灾害。现在摆在人们面前有两条道路:一是让任意排污、破坏生态的作法继续下去,其结果会使业已污染的海洋环境进一步恶化;一是保护好海洋的健康,维护生态平衡,变恶性循环为良性循环,从而使海洋环境保护与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在健全的基础上得到稳步而持久的发展。两种做法,两种结果,两种前途。通往美好未来的道路仍旧畅通,问题在于我们是否有足够的勇气、足够的理智扫清这条道路。

一、大海也要法律保护

我们今天所面临的海洋环境污染问题,主要原因之一是缺乏管理或管理不善造成的。据一份资料介绍,我国由于管理不善而造成的海洋污染约占30~50%,这就是说,只要加强管理,许多海洋污染问题不需要花多少钱就可以得到控制和解决。而强化管理最关键的是立法,法规给大家提供了一个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俗话说“没有规矩,难成方圆”。古往今来,概莫如此。

(一)从古代环境立法说起

古代环境立法是指十八世纪产业革命前,人类为保护赖以生存的水、土地、森林、草场、鸟类等环境因子而进行的立法。也有少数公共环境卫生、空气保护方面的立法。古人通过长期的生产实践认识到,刀耕火种、不合理垦荒、森林草原破坏会导致严重的水土流失、河流泛滥、风沙和土地盐渍化,鸟类的过量或不合理捕杀会影响狩猎业并引起虫灾,危害农业。因此,有必要运用法律手段加以制止或保护。

国外古代环境立法开始于公元前20世纪的楔形文字时代。《伊新国王李必特·伊斯达法典》最早规定了对荒地和林木的保护。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汉漠拉比法典》规定了对荒地、耕地的利用和保护。公元前15世纪近东的《赫梯法典》规定了对林木、树苗、果园的保护,违法者将送国王法庭审理或予以罚款。古罗马帝国公元前450年颁布的《十二铜表法》规定禁止滥伐森林。公元688年,西撒克逊国王伊尼颁布的《伊尼法律》规定对草地、林地、树木予以保护,违者处以6便士至60先令的罚款,并负责赔偿所有人的损失。总之,公元11世纪前,各国的环境立法主要是保护具有财产意义的环境,如森林、土地、果园等。11世纪以后,人类对环境施加影响的范围和程度不断扩大,环境立法开始涉及到非财产性质的环境,如水体、空气、公共卫生等。如1215年颁布的《英国大宪章》第五条规定对渔业水体,湿地予以保护。1306年英国国会发布文告,禁止伦敦工匠和制造业主在国会开会期间用煤燃烧,以防止空气污染。值得一提的是,1661年,英国J.爱凡林出版了世界上第一部环境保护方面的著作——《驱逐烟雾》,在当时,该书实际上起了空气保护立法的作用,并对后来英、美、法、德等西方国家乃至大陆法系国家的大气保护立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我国历史源远流长,环境保护及其立法也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远古时代,就有“女蜗补天”和“大禹治水”等神话传说。这些神话,反映了人类在蒙昧时代对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强烈欲望。2800多年前,周文王就曾发布《伐崇令》,规定“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其中还有要求按季节封山,在草木鸟兽繁衍时不准采猎,禁止用毒箭狩猎的规定。在夏代,曾规定“春三月,山林不登斧(斤),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略,以成鱼鳖之长。”周代规定“国君春田不围泽;大夫不掩群。”这条规定表明,对于野生动植物的猎取,不仅因人而异,且有时间限制,即便是国君在春天捕鱼打猎时也不能竭泽而渔或合围捕杀。战国时代的管仲在齐国执政时,为了发展经济,保障供给,制定过严酷的法令保护自然环境。他认为“为人君而不能谨守其山林荫泽草果,不可认为天下王”;还规定“苟山之见荣者,谨封而为禁。有动封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

从周、秦以后,我国历朝历代差不多都颁布过某一方面的环保法令。南北朝时期(公元467年),明令禁止不按季节捕鸟的做法;北齐后主天统五年(公元569年)发布命令,禁止用网捕猎鹰鹞和观赏乌类;唐高祖武德元年(公元618年)发布命令,禁献奇禽异兽;宋太祖建隆二年(961年)提出禁止春夏两季捕鱼射鸟;辽道宗清宁二年(公元1056年)发布命令,在鸟兽繁殖季节,禁止在郊野纵火;清朝《大清律》中也规定对“盗陵园树木”者予以刑事制裁。

在今天我们看来,中、外古代环境立法非常简单,但它在保护各国人民的生存环境中却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并对近代乃至现代环境立法产生了某些积极的作用和影响。

(二)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

我国海洋环境立法从萌芽、形成到发展,经历了艰难曲折的路程。从1949年至今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9~1972年)的海洋环境立法与当时我国的经济状况与人们对海洋环境的认识是相适应的。在这期间,我国尚未形成海洋环境保护的概念,更没有明确提出海洋环境保护的任务。尽管如此,人民政府已开始注意这方面的问题,并在法律和政令上有所反映。早在1950年12月22日政务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规定,在炮台、要塞、军港等圈定地区内、非经有关主管机关许可,不得划作矿区。1955年《国务院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规定“保护我国沿海水产资源”。1957年8月16日,《水产部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的补充规定》对禁渔区的方位、面积、时间均作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同年,为了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的规定,保护海洋渔业资源,打击不法之徒,水产部颁发了《关于渔轮侵入禁渔区的处理指示》。

在此需要指出,二十世纪五十至六十年代初,我国国民经济尚处于恢复和初期发展阶段,海洋污染还不明显,保护海洋环境的法规不具有专门性,就连包括在其他有关法规文件中的零星规定也是微乎其微。而且,这些规定多出自国家机关的通知、指示、命令等。此外,这段时间颁布的有关规定均系保护海洋生态资源为主要内容和出发点的,而未涉及海洋环境的保护和污染治理。

第二阶段从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至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颁布之前。1973年,大连湾污染告急:涨潮一片黑水,退潮一片黑滩,鱼虾死亡,滩涂荒废,养殖业受挫,港口淤塞,堤坝损失严重。类似的情况也不同程度也出现在胶州湾、锦州湾、渤海湾、长江口、珠江口……为了防止海洋污染,在敬爱的周总理直接关怀下,于1973年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这可以说是中国人对环境污染敲响起的了第一声警钟。会议通过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是“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要“加强水系和海域的管理”,并规定“交通部要制定防止沿海水域污染的规定”。这是对包括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范围、任务及相应措施在内的方针性、政策性规定。它在1979年我国环境保护法颁布之前,实际上一直起着环境法的作用。197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侯共和国防止油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对防止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污染水域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1978~1979年,我国海洋环保史上发生了两件具有重大意义的事情:1978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这部大法中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在宪法中对环境保护作出的规定,为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的建设奠定了基础。1979年,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问世,它从法律上确立了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和方针,对保护我国环境(包括海洋环境)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该法的颁布实施有力的促进了我国海洋环境保护事业的顺利发展,并为我国海洋环境立法提供了重要依据。

在此期间,国务院和有关部门也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标准,如《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1981年)、《对外国船舶的管理规则》(1979年)、《海上石油污染防范措施》(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1981年)、《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办法》(1981年)、《违犯渤海区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处理办法暂行规定》(1980年)、《海水水质标准》(1982年)、《渔业水质标准》(1979年)等。这个阶段的主要特点是,我们对海洋环境保护和立法,经历了从不认识到逐渐有所认识、从知之不多到知之较多这样一个过程;第二是海洋环保战略思想的转变,国家有关部门在讨论大政方针时,都把环境保护当作一条战略方针来对待;第三是环境保护法规明确规定“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为以后海洋环保法的顺利颁布奠定了基础。但是,此期间还未全面的对海洋环境进行系统立法,只就某些特定污染作出某些规定。

第三个阶段是从1982年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直到现在。1982年是我国海洋环境保护走上法制道路上最关键的一年:在这一年,国务院召开了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把环境保护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为我国海洋环保奠定了坚实基础;在1982年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国家新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这个规定比过去的宪法规定更全面、更明确。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人大常务会议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83年3月1日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立法机关制定的第一部综合性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是保护海洋环境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实施,为海洋环境保护确立了基本的原则和制度,标志着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和立法实践步入一个新阶段。

这部海洋环境保护的大法总结了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几十年风风雨雨所获得的实践经验,参考、吸取了外国有关法规要点和精华,对我国海洋环境方面现存的和未来的重大问题都作了全面的阐述;其二是从具体国情、国力、海情出发,上承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下缆现行所有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其三是宗旨明确,“保护海洋环境及资源,防止污染损害,保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坚持贯彻了海洋开发与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以防为主原则以及国家对海洋的主权原则;最后本法也注意到与国际公约和有关的国内法规相互协调。其中有关船舶的规定,同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管理规定》和国际上现行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是协调一致的,同时也照顾到1983年生效的73/78《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和《伦敦倾废公约》。

鉴于造成我国海域的主要污染是:沿海城市和工矿企业随意向海洋排放污水、废渣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即陆源污染);在兴建码头、港口,开发利用滩涂以及其他海岸工程中对海洋环境的损害和污染;在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天然气过程中对海洋的污染;船舶排污对港口和沿海水域的危害;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海洋环保法对这五种主要污染源的控制分别作了相应的规定,提出了对策和措施。

为从组织机构上保证该法得以正常运行实施,该法明确规定,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国务院环保部门负责主管,并明确了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职责。

为了更好的完善海洋环境立法系统,强化海洋环保法的法律效能,国务院于1983年后相继颁布了一系列与海洋环境保护相关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岸工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源污染物控制管理条例》,分别就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船舶、倾废、海岸工程和陆源污染物造成的污染作出了具体规定,从而使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更加具体化和更加完善。

与此相适应,这一时期,我们还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海洋环境标准和法律实施细则。它们是进行海洋环境监测,搞好海洋环境管理的法定依据,是环境立法的重要内容。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起,我国就开始制定有关控制海洋污染的标准。海洋环保法颁布实施后,又相继制定了《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石油开发工业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石油炼制工业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废弃物海洋倾倒标准(试行)》等,同时,国家海洋局、国家环保局等部门于1990年后相继制定了《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实施细则》、《陆源污染物防治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

为了因地制宜地解决本地区的环境问题,一些沿海省市也相继制定和颁布了地方环境法规和行业规章。如《浙江省出海船舶、港口治安暂时规定》、《大连市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的规定》、《南通市海水水质环境质量标准》、《辽宁省污水排海标准》、《上海石油化工总厂处理出水指标》、《轻工业环境保护工作暂行条例》等。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已具备比较坚实的保护海洋环境的法律基础,又制定了若干专门性海洋环境法规和标准。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初具雏形,使我们基本上步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轨道,为依法治海、依法治污染铺平了道路。

二、定期检查、早期诊断

(一)制定海洋健康标准

人体要定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疾病,以便对症治疗。海洋和人体一样,也有健康与否的问题,因而也需要不断检查和诊断,才能掌握其环境状况,及早治理,防患于未然。

表征人体健康状况的指标很多,如体温超过37度就是发烧,转安酶超过40就可能患上了肝炎等等。

海洋环境科学家也为海洋制定了健康标准,即“海洋环境(质量)标准。”超过了标准,海洋的健康就是出了问题。接照海洋环境的不同部位,这份健康标准一“般可分为“海水水质标准”、“海洋底质标准”和“海洋生物体残毒标准”三种。

海洋健康标准的制定是一项十分庞大而复杂的工作。拿制定《海水水质标准》来说,首先应该根据大量的科学实验和现场调查资料确定海水中各种污染物质(包括其他的水质指标)以及它们的不同浓度对于不同污染对象(如人体、生态系统、生物资源等)的影响程度和影响后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海水的水质“基准”。然后还必须考虑被保护海域的自然特点以及本地区社会经济的承受能力,将“基准”转变成“标准”。

由此可见,“基准”完全是根据自然科学的研究结果严格确定的,它是“决定和判断有关环境是否适用于预期用途的科学依据”,一就是一,二就是二,不掺杂有任何人为的因素。“基准”的数据主要来自毒理学、流行病和美学的研究结果。过去普遍考虑污染物对被污染对象的急性中毒效应,近年来又强调各种慢性的长期影响,也就是污染物对污染对象,尤其是人体和生物体的致癌、致畸、致突变以及改变生物习性等影响。

但是“基准”还不是“标准”。因为“标准”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它必须考虑客观的实际情况,也就是必要性和可行性。首先是要考虑被保护海区的自然特点,比如被保护海区的自净能力和环境容量。同时还要考虑本地区社会经济的承受能力。因为如果“标准”定得过宽,环境健康将容易受到损伤;如果定得过严,社会治理污染源所付出的代价就可能超过它所能承受能力。因此,不论是考虑海区的自然特点,还是考虑社会经济的承受能力,都是在“基准”的基础上作出“标准”宽严程度的科学依据。

目前,不少国家都颁布有“海水水质标准”,有国家的、也有地区性的。例如日本1970年颁布了一个全国统一的水质标准(表5.1)。

表5.1 日本公共水域环境水质标准(1970年4月内阁会议通过)

注:水产一级为红海鲷、黄尾、海藻等水生物所需
水产二级为灰鲻、紫藻等水生物所需。
环保保护:不得引起沿岸居民不愉快。
1986年新规定,A、B、C三类海域COD值一律限制在1毫克/升。

而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沿岸州都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和需要制定了州一级的标准(如加利福尼亚州)(表5.2、5.3)。

表5.2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水生生物用水标准(海水部分)(1963年加利福尼亚州水质管理局颁布)

表5.3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海水水质标准(1972年7月6日生效)

我国也于198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海水水质标准》(表5.4)。

表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海水水质标准》GB3097-82

注:无机氮和无机磷为防止暖流内湾海域产生“赤潮”的限制值;海水中放射性物质应符合GBJ8~74《放射防护规定》中露天水源的限制浓度。

注:第一类适用于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人类的安全利用(包括盐场、食品加工、海水淡化、渔业和海水养殖等用水),以及海区自然保护区。

第二类适用于海水浴场及风景游览区。

第三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港口水域和海洋开发作业区等。

除《海水水质标准》外,一些国家还制定并颁布了《海洋生物体残毒标准》或《海产品食用标准》等。《海洋底质标准》尚不多见,目前只有日本对底质中的油类、硫化物和汞等少数几项指标规定了标准。

(二)监测海洋健康状况

有了健康标准这把尺子,我们就可以用它来衡量海洋的健康状况。而监测是检查海洋健康状况的主要方式。

什么是监测呢?根据联合国环境问题科学委员会的定义,“监测”是指:为了特定的目的,按照预先设计的时间和空间,用可以相互比较的技术和方法,对环境要素或污染物质进行反复观察的一种过程。

海洋环境污染监测既是保护海洋健康的基础,又为诊断海洋有无疾病提供重要依据。它通过定期测定海洋环境中各种污染物质的浓度及其他指标,获得全面、系统、长期的资料,掌握海洋健康状况及其变化趋势,当海水中或特定生物体内污染物浓度超过“标准”时发布警报,以便及时采取“治疗”措施。

海洋监测一般分为水质监测,底质(泥)监测和生物监测。

水体是海洋的主要肌体,又是人和生物接触最多的部分,它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标志着整个海洋健康的优劣。但是,水质变化太大,不好掌握,而且不少污染物质在海水中含量很低,用现有的技术和方法有时难以检查出来。因此不少国家越来越重视底质和生物监测。

底质(海洋沉积物)能吸附和长期积累各种污染物质,因而含量高,容易检查,而且它不仅能反映当时的污染状况,还储存着海区健康状况的历史病历。

生物监测是利用生物个体或生物家族(群落)对环境污染的反应(如群落变化、种群变化、畸型、变种以及其他多类症状),来判断环境健康程度的一种手段。因为生物长期生活在海洋中,它能够同时反应多种污染物对环境共同损害和长期损害的后果。

海洋监测还可以分为沿岸(近海)监测和远海(大洋)监测。

一般说来,沿岸(近海)海区污染比较严重,变化比较复杂,又是海洋生物和人类活动比较频繁的地区,海洋环境的健康最容易受到损害,因此是监测的重点部位。远海和大洋尽管抵御疾病的能力较强,但也不断受到大气搬运来的,或者事故溢出的,或者海洋倾废扩散出来的污染物的侵袭,因此也需要适当进行检查。

检查哪些指标,也就是监测哪些项目才能比较全面完整地反映出海洋的健康状况呢?一般认为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经过经济鱼贝类能对人体产生危害的污染物,如汞、镉等;

(2)能在海洋食物链内传递或能在生物体内蓄积的污染物,如大多数重金属和多氯联苯;

(3)本身具有毒性,并对人体健康有潜在威胁的污染物,如有机氯农药、放射性核素等;

(4)能对人类生活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物,如石油等;

(5)在海洋中过量时能产生有害影响的物质,如营养盐和有机质等。

(6)能反应海洋环境质量状况的其他指标,如化学耗氧量、溶解氧等。

当然,对某一个海区来说,也并不一定要监测上面全部的项目,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总的来说,除了像化学耗氧量、溶解氧一类能综合反映健康状况的指标外,有什么污染物侵入就监测什么污染物。例如我国的海洋污染监测就规定水质有15个项目pH、盐度、溶解氧、化学耗氧量、活性磷酸盐、亚硝酸氮、硝酸氮、氨氮、总汞、铜、铅、镉、六六六、滴滴涕、石油和浊度),底质有10个项目(总汞、铜、铅、镉、六六六、滴滴涕、石油、有机质、硫化物和粒度);生物体有6个项目(总汞、铜。铅、镉、六六六和滴滴涕)。

检查身体,中医要在手腕“切脉”,西医要在耳朵或手臂上抽血,检查海洋健康应该在哪些部位来进行呢?监测站位的布设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高明的医生只要检查少数几个部位就可以诊断出病情,高明的环境监测专家也应该用尽量少的测站获得尽可能多的环境健康信息。因此测站必须布设在关键部位上,如重要的排污口和河口附近,重要的水产资源区、养殖区、海水浴场等地。一般说来,沿岸和近海海区测站应多一些,远海和大洋可少一些。污染重的海区比轻的海区要多一些。而且测站的数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或增减。例如,我国海域的水质测点1984年为200多个,1988年后调整为102个,底质和生物测站也从1984年的100多个调整为1987年后的56个。又如波罗的海有49个标准测站,日本的濑户内海原有700个测站,1987年后减少为245个。

监测海洋健康状况的手段很多,从常规的到尖端的都有。

所谓常规监测手段是指现场人工采样、观测和实验室分析为主,辅以少量现场测试。目前一般仍采用这种手段,它具有不少优点,如现场直接采样准确、简便、节省经费。然而也存在许多难以克服的缺点,如大面积采样费时大长,实验室分析技术复杂,以及样品难以保持天然状态等等。同时,用常规手段采集的样品是间断的,一时一地的,样品的分析结果所反映的污染特征不全面,用它来衡量海洋健康状况必然也不全面不确切。

现代化的尖端监测手段就是遥测遥感技术,这种技术目前还只能用来监测油污染、热污染和某些其他特殊污染物。主要的仪器有远距离操纵的水质自动监测浮标、装备在飞机上的红外扫描仪、多光谱扫描仪、微波辐射计、红外线辐射计、空中摄影机、侧视雷达等。人造地球卫星也已应用于海洋污染的监测。如美国1972年发射的地球资源卫星(ERTS-A)和1976年发射的地球观测卫星(EOS)都装有多种遥感仪器。

对海洋健康状况的监测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作,涉及面广,技术性强,耗资巨大,一般都采取分工或联网的形式来实施。

例如日本近海的海洋污染监测就是采用由环境厅牵头组织、沿海都、道、府、县分片包干的形式。

监测工作的“体格检查报告”形式多种多样,如日本以“环境白皮本”形式公布,我国则有“污染通报”、“环境年报”等多种。

下表列出美国几项海洋环境污染监测的计划,从中可以了解监测工作的全貌(表5.5)。

表5.5 美国有关海关环境污染监测工作一览表

(三)监视海洋肌体病灶

海洋一旦发生污染事故,无疑等于肌体有了疾病。如何及时查出病灶,这就是海洋污染监视的任务。世界卫生组织认为:监视是为了控制和管理的目的,对环境进行特殊的调查和观测。由此可见,监视是执法的一种手段。

以日本为例,《海洋污染防止法》授权日本海上保安厅对日本周围海域实施监视,取缔污染事件的肇事者。海上保安厅将全国海区划分为11个管区。各管区都配备有巡逻船(艇)、飞机、直升飞机,以及专门的仪器设备,监视的内容有:海上溢油、工厂排污和海上倾废。

(1)海洋油污染监视

用飞机或直升飞机对所辖海区进行例行监视。飞机上载有监视油污染的多镜头照相机和红外线夜间监视装置。一旦发现海面有漂油,立即通知在海面待命的巡逻船(艇)追捕取缔。一面通知可能的肇事船接受审查,同时就地取样,包括海面漂油试样和船底污油及燃料油试样,如为油船还要取所载油的试样。将试样迅速送管区的分析室进行类似分析。根据各种理化指标确定海面溢油的确切来源,然后向检察院起诉,课以赔偿或罚款。

(2)工业污水排放的监视

海上保安厅各管区负责对直接排放入海的工厂排水口实施监视,取缔违法者。具体做法是:对徘水口进行不定期取样,然后立即进行现场测定,项目有pH、COD和某些重金属。

重金属用简易水质检查器测定,可测汞、镉、铁、铜、锌、铅、砷、铬八项。如果上述项目特别是重金属的浓度超过允许的排水标准,还需将样品送试验中心(中心实验室)作精确测定。如确认超标,便向检察院起诉。

(3)废弃物海上投弃监视

日本:“废弃物投弃法”规定,有害物质的海上投弃必须在指定的海区进行,海上保安厅对此实施监视。专门的废弃物投弃船装有自动记录装置。从船离开码头开始,每30分钟定位记录一次。当船只到达投弃海域后,船位用红字每五分钟记录一次。有时也用飞机跟踪监视,以确保废弃物投弃在指定的地点。

美、英、法、加,以及瑞典等西方国家的海洋监视都是授权海岸警备队实施的。

我国海洋污染监视工作起步不久,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授权国家海洋局组织,由各海区的海洋分局具体实施。目前已配备船舶和飞机初步开展了船舶巡航监视和航空遥感监视,多次发现了由船舶和海上平台造成的溢油事故,但监视次数太少,手段也较落后。

(四)评价海洋健康质量

如果把监测和监视比喻为体格检查和病情诊察,那么评价无疑就是健康状况的诊断。海洋健康状况是优,是良,是差,也就是海洋环境是否受到污染,污染的程度如何,需要根据监测、监视所获得的大量信息和资料加以判断。因此,联合国环境问题科学委员会把“评价”定义为:“对从监测网和其他来源获得的资料进行解释的一种过程。”

评价海洋健康质量首先要用“环境标准”来衡量,海区实际测得的各种污染物浓度超过标准,海洋的质量就出了问题,超标的污染物种类越多,超标的倍数越多,质量就越坏,其次,要将大量的、复杂的信息用科学、直观、简洁的方法表达出来,就好像人们一听到天气预报风速的级别就能立即联想起风力的实际大小一样。

目前,实际应用的评价方法很多,也各有优劣。“指数法”是其中最常用、最简便的一种。

比如要评价水体的环境质量,那么对于一种污染物来说,“指数法”用下面的公式表示:

Ai=Ci/Si

公式中:Ci是在海水中实际测得的某种污染物的浓度(实测浓度);Si是这种污染物的海水水质标准值;Ai就是海水中这种污染物的评价指数,它实际上就是实测浓度超过标准的倍数。

但是,某海区的海水中往往不止一种污染物,因此对多种污染物来说,就应该用“综合指数法”来进行评价,它的公式为:

公式中,Wi表示某一种污染物在多种污染物中所占的重要性,通常称为“权系数”;Ai是某单项污染物的评价指数;n是参与评价的污染物的数目;A就是海水中多种污染物的综合评价指数。

又因为海洋环境是由海水、底质和生物三个部分(称为“环境介质”)组成的,所以要评价整个海区总的环境质量,还需要用下面类似的公式再计算一次。

Q=1/n(W·A+W·A+W·A

公式中,W、W、W分别代表水质、底质和生物在总的海洋环境质量中所占的重要性;A、A、A分别表示水质、底质和生物各环境介质的综合评价指数;”是参与评价的环境介质的数目,这是等于3。则Q就是整个海区总的环境质量指数。

不难看出,无论是Ai,A还是Q,最后计算出的结果都是没有单位的数值(数学上称为“无量纲值”)。根据它的数值大小,与污染等级比较(一般分为清洁、微污染、轻污染、中污染和重污染五级),就可以判断出被评价海区的环境质量好坏及程度。

这种评价的结果,可以用图表示。哪里质量好,哪是质量坏;哪部分海区比较健康,哪部分海区健康有问题,都一目了然。

我们用前面的方法评价的是海洋现在的健康质量,也叫“海洋环境现状评价”。它可以为海域的环境规划和管理,为污染源的治理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

然而,我们如果要预先知道或估计某一项重大工程(如围海造地、筑坝、海洋石油开发、沿岸工厂建设等)在建设过程中或建成投产后,可能对海洋健康造成的影响,以便在工程建设的同时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就需要进行另一种环境质量评价。这就是“环境影响评价”,也叫“环境预测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必需占有和分析大量的历史资料,并在评价海区现有质量的基础上,用专门的技术和方法“模拟”。

目前通用的模拟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实验室模拟”,也叫“水理模拟”,另一种是“计算机模拟”,也称“数值模拟”。

“实验室模拟”是在室内建造一个与评价海域相似,但大大缩小了的海区模型,并用特殊的相似技术仿造与实际情况类似的海洋动力条件(如风、浪、流等),然后把准备建设的工程或可能产生的污染物“加”进去,模拟未来所产生的影响。这样就可以预测或估计出某项工程建设可能对海洋健康造成的损害以及损害的程度。

“实验室模拟”能够获得比较真实的结果,因此预测也较准确。但是成本太高,研究周期较长,普遍采用比较困难。

“计算机模拟”相比之下成本低,研究周期短,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得到普遍采用。它将大量所需要的数据按照预先编制好的程序输入电子计算机运行,就可以得出模拟结果。但是这种方法的主要缺点是真实性和准确性都欠佳。

可见,定期检查,早期诊断,对保护海洋的健康如同对保护人体健康同样重要和不可缺少。

三、靠“安全岛”保护海洋濒危动植物

北京长安大街,车如潮涌,为了保护横越马路的行人安全,每隔一定距离就设置一处“安全岛”;在世界海洋中,人类也设置了许多类似的“安全岛”,为的是保存部分自然环境的本来面目,保护、繁殖生物资源,尤其是保护珍贵、稀有和濒危的动植物物种。这种“安全岛”就是“海洋自然保护区”,它的建立是保护大海健康的一种特别的护理措施。

在人类出现以前,地球上每100年消灭一个动物种;1600~1950年间则平均每10年丧失一种,而现在全世界每年就损失一种。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中期,地球上每年毁灭一个植物种或亚种,到八十年代末增加到每小时一个种,而一个植物种的消失同时会引起10~30个昆虫种、高等动物或其他植物的灭绝。森林的毁灭更为惊人,每年全世界有1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森林遭毁灭,其中热带雨林损失最快,每年达24.5万平方公里,相当于地球上森林总面积的2%;目前,热带雨林面积已减少了670万平方公里,减少了42%。森林和生物物种减少引起的后果是严重的,不仅物种遗传多样性受损,还会引起一系列环境的改变,如:水土流失、海岸线侵蚀、海平面升高、土地沙漠化等。特别重要的是,随着森林的破坏,与其相互依存的植被将会减少,会增加地面对太阳的反照率,从而改变维系这个绿色星球三太要素水、气、岩石之间的平衡,导致全球气候的紊乱。

海洋也是一样。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随着世界海洋石油开发和海上运输的发展,海洋生物资源和物种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威胁。特别是1967年的《托雷·卡尼翁》油轮溢油事件和1969年美国圣巴巴拉海上油井井喷溢油,造成了严重的海洋污染,引起了世界舆论的强烈不安。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有必要像在陆地上设立自然保护区那样,将海洋空间的某些部分划为禁区,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控制措施,使其免受日益繁荣的海洋开发活动的影响,以便完整地保存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本来面目,保护、恢复海洋生物资源,保存物种的多样性,尤其是保护那些珍贵、稀有、濒危的海洋动植物物种。

由此可见,海洋自然保护区可以为人类保存部分生态系统的天然“本底”。在茫茫的大海中,生物之间,生物与环境之间都是相互依存和制约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每一个环节的破坏或消失都会引起不可逆转的连锁反应。随着海洋的污染,大海的健康受到损害,海洋自然生态系统已经遭到了严重干扰和破坏,自然界的面目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因此,在不同的海域保留具有代表性的天然生态系统,对于衡量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所引起的后果提供了比照标准,也为人类的子孙后代认识大自然留下一些标本。这对探索海洋生态系统的演变和进化,对于观察研究自然界的发生和发展规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海洋自然保护区还可以成为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避难所”,是天然物种的“贮存库”和“遗传基因库”。例如,栖息和生长在我国海域和沿岸的文昌鱼、江豚、鲸类、海龟,儒艮、中华鳄、海豹、海狗、玳瑁、丹顶鹤、白尾海雕等动物以及桂柳、坡垒、麒麟莱、普陀鹅耳枥等植物目前都已成为珍稀物种,如果不采取保护措施,就会很快消失或灭绝。许多物种其价值甚至在被人类认识之前就己丧失,而海洋自然保护区能为大量物种提供栖息、生存、保护、进化过程的条件,从而为人类永续利用。自然保护区又是科学研究的天然实验室和活的自然博物馆。在自然保护区里,保存有完整的生态系统。丰富多样的生物物种以及赖以生存的环境条件。这些宝贵的物质材料,对于生物学、生态学、海洋学、地学、仿生学等自然科学研究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和场所。同时,自然保护区这个最实际、最丰富、最生动、最活泼的自然博物馆,是人类认识自然,了解历史,增加知识的天然课堂;其海水碧蓝透明、空气新鲜的自然环境,珍贵的奇花异草和飞禽走兽以及各种奇特的地貌、景观都会使人聪心悦目、心旷神怡、是人们学习、休憩、娱乐、旅游的胜地,是建设人类精神文明的宝贵资源。

综上所述,建立和建设好自然保护区,对于保护和改善人类的生存环境,维护自然界的生态平衡,保护自然资源永续利用和遗传的多样性,促进各个产业之间的协调发展,增进人们自然环境保护的意识和海洋意识,都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和作用。

自然保护区的创建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十九世纪初,随着工业革命的进步,人类征服自然的步伐加快,从而打破了自然界维系了亿万年的平衡状态,使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遭到了污染与破坏,许多野生动物遭到了人们野蛮的捕杀,面临灭绝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德国植物学家汉伯特首先倡导建立天然纪念馆,以保护和保存自然生态的繁衍和生存,这也可以算作是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最初设想。

作为科学的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应首推1872年美国建立的黄石国家公园。目前美国已有300多处国家公园和400多个保护区,合计面积9360多万公项,占美国国土总面积的10%。世界第二个国家公园是位于澳大利亚悉尼附近的皇家国家公园。目前澳大利亚全国有国家公园618处,自然保护区1014处,其他类型的保护区270处,总面积达1670多万公顷,约占国土总面积的2.2%。

从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开始,世界其他国家纷纷效仿,也都相继建立国家公园和保护区。例如英国、日本、德国、新西兰等国家,保护区面积都占国土总面积的10%以上;前苏联现有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达2000多万公顷,非洲许多国家对自然保护区也很重视,例如博茨瓦纳的保护区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20%,但桑尼亚达15%。

据“世界资源报告”统计,截止1986年,全世界已建有1000公顷以上的自然保护区4190个,面积达583万平方公里,加上1000公顷以下的和近年来新发展的保护区,其总面积达到了世界陆地总面积的6%左右。

与此同时,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1972年,美国国会经过反复讨论和辩论,批准了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并通过了《海洋自然保护区法》。该法认为:“海洋自然保护区是将海洋环境中那些在资源保护、娱乐、生态、历史、科研、教育或美学价值方面具有特殊国家意义的某些海域选划出来,加以专门的综合管理和保护,进行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的区域。”

美国现有七个国家级的海洋自然保护区,分别分布在美国的东西沿岸海域和墨西哥湾北部海域以及太平洋中的某些岛屿附近。其中4个是珊瑚礁生态保护区,两个是综合生态保护区,另一个是沉船保护区(表5.6)。

表5.6 美国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

除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外,美国还在沿岸海域设立了众多的国家公园和河口自然保护区。全国包含有海域部分的国家公园有17个,其中六个完全在海上,如比斯坎湾、海峡群岛、冰川湾、维尔京群岛等;8个在海滨,还有3个也延伸到低潮线以下。河口自然保护区目前已有15个。一般说来,美国的海洋自然保护区以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为主,供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除个别珊瑚礁自然保护区外,很少有旅游设施。例如在海峡群岛自然保护区,明令禁止以下活动:油气开采,污染物排放,改变海底状态或在海底建筑,在海岛附近1海里内通航商船,干扰海洋哺乳动物或海鸟,移动或破坏历史或文化资源等。国家海洋自然保护区由美国国家海洋大气局管理。国家公园以旅游和保护为双重目的,以旅游为主,由国家公园局管理。而河口自然保护区则用作天然的野外实验室,进行长期的科学研究和教学、保护河口生物,特别是濒危物种,为制定沿岸管理决策提供依据。它们由各州政府管理。

目前世界上最大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是澳大利亚的大堡礁自然保护区,面积达20.7万平方公里,相当于英格兰和苏格兰国土面积之和。这片世界上最大的珊瑚岛群是由无数的珊瑚虫在亿万年间堆砌而成的,集飞禽走兽、鱼虾、贝藻、奇花异草和星罗棋布的岛屿为一体。大堡礁自然保护区共分七个管理区,并分别制定了详细的管理办法,实施严格的管理(表5.7)。

表5.7 大堡礁海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注:√——可以进行  ×——不可以进行

世界许多沿海国家都十分重视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其建区面积一般占本国管辖海域的5%以上。根据保护区的作用和目标,海洋自然保护区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

1.原生态保护区:这是一种在不受人类干扰的状态下保护天然环境以及自然群落和物种的保护区。它能够保全自然变化的全过程,以便得到生态上典型的自然环境样板,为认识海洋,评价人类活动的影响,管理海洋提供比照的标准。

2.野生动物禁猎区或资源管理保护区:这类保护区采取保护和管理措施保护海洋生物的繁殖、生长,保全珍贵、稀有、濒危动植物物种和它们的生存环境,达到资源合理和永续利用的目的。

3.资源保护区:指的是对还没有确定最佳利用方式的滩涂、海域、岛屿等加以设区保护,为防止盲目的开发利用。

4.多种用途资源保护区:这类保护区的建设目的是通过适当的管理和保护自然环境和资源,避免破坏性的使用,使其提供一系列产品的永续利用和多种服务,支持多项经济活动功能。比如在可以提供土地、芦苇、海藻、鱼、贝等多种资源,同时具有涵养水源,护岸和保护环境功能的沿海湿地就适宜建设这类保护区。

5.国家海洋公园:这类保护区的主要任务是保护具有典型意义的自然环境、生物群落、遗传资源等,用于娱乐、科研、教育和资源养护。

6.自然景观和风景保护区:对由自然与文化特征构成的具有特色的景观和风景加以保护,维持其正常的生活方式和经济活动,以防止受到社会经济发展的威胁。

据“国际自然与自然保护同盟”1988年统计,目前全世界共有各种类型的海洋自然保护区800多个(表5.8)。

表5.8 世界海洋自然保护区概览

我国古代就有了朴素的保护自然和自然资源的思想,意识到保护和利用自然资源与人类生存的密切关系。许多朝代都曾设立专门的官职主管土地的合理利用,山林、沼泽、河流、渔业和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和保护,甚至颁布过若干有关的规定和禁令。历代帝王的禁猎区、园囿、庙宇、园林等,虽然主要是为少数统治者享受和为宗教服务的,但客观上也起到了自然保护区的某些作用,保护了一部分天然环境,保存了许多物种。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对自然保护事业给予了应有的重视,实行了“封海养鱼”、“封山育林”的保护政策。早在1950年政务院就对沿海古炮台、要塞发布了保护的通告。1955年,《国务院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禁渔区的命令》明确指出“保护我国的沿海水产资源”。1956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科学家们提出我国自然和自然资源急需加强保护,并需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提案。同年,在全国科技规划中,把自然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及研究列为基本理论研究之一。1959年开始,已有六个省相继划出了本省的自然保护区。到1961年,全国已有70多处自然保护区和禁猎区。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我国的自然保护工作加快了发展的步伐。1973年林业部提出了《自然保护暂行条例(草案)》,1977年国务院对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作了详细规定。据统计,1978年前,我国已有15个省、市先后划出了以保护典型自然综合体、热带、亚热带森林生态系统、珍稀野生动植物以及特殊自然景观等的自然保护区57个,总面积156万公顷,占国土总面积的0.17%。

然而,这一时期我国的海洋自然保护主要是针对海洋经济生物的繁殖保护,如为保护大黄鱼的产卵群体,福建省人民政府1985年设立了官洋井大黄鱼繁殖保护区;为保护海蚌资源,同年福建省批准成立了长乐海蚌资源保护区。1977年以来,台湾也先后在台北、宣兰、基隆、屏车、花莲、台东等九个县市沿海建立了18处鱼、贝、藻类资源的增殖保护区。而从保护海洋环境和海洋生态角度进行的海洋自然保护则做得不够。这期间尽管某些海区也在个别岸段或岛屿设立了一些自然保护区,其本质只能说是陆地自然保护区的延伸。

十九世纪八十年代,是我国自然保护事业,也是我国海洋自然保上护工作大发展的年代,特别是1987年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发布了《中国自然保护纲要》,大大推动了自然保护工作的进程。截止1988年5月,全国自然保护区已超过500处,总面积22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2.47%。海洋自然保护区也纷纷建立。1990年国务院正式批准公布了全国第一批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五处(表5.9),地方级的海洋自然保护区也陆续审批公布。

表5.9 中国海洋自然保护区一览麦(国家级)

由此可见,我国的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时间不长,类型比较单调,数量也不多,然而经过短短几年的努力,已经明显地显示出它的生命力和在保护海洋环境和海洋自然资源中的作用。例如,江苏盐城地区的沿海珍禽自然保护区面积已经发展到535万亩,其中365万亩为禁猎和鸟类试验区,其中又有55万亩缓冲区和15万亩核心区。乌类已由保护前的100多种,上升到361种,总数达到500多万只。丹顶鹤也由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的不足200只发展到上千只。再如广东惠东县1983年前海龟仅剩几十只,建区后到1989年已增至2万多只,海龟的易地孵化率也达到92.8%。然而,我们不能不看到我们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一方面,我国人口众多,生产力水平不高,必须加快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建设,这无疑对海洋环境的压力将越来越大;另一方面,我国的海洋生态自然环境和资源已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急需建立保护区休养生息。因此处理好这一对矛盾无论对加快我国海洋开发事业的发展还是保护好海洋环境的健康状况都是至关重要的。

四、人类一齐动手

海洋环境的污染也和人体疾病一样,会从一处“传染”到另一处,从这个国家的海域“转移”到其他国家。人们发现,美国和加拿大西海岸不少地方沙滩上的沥青团块是被一股强大的海流——“黑潮”从日本千里迢迢“贩运”过来的。在亚洲的孟加拉湾和美洲的加勒比海出现了非洲大陆使用的农药,在“干净的大陆”南极洲的企鹅和孤悬汪洋的百慕大群岛的海燕体内都测出了本地根本不生产也不使用的滴滴涕,这些肯定是海流,尤其是风“偷袭”的结果。由此可见,海洋污染不分民族、不分国界,它正在向全人类发起全面攻击。因此只有各国人民一齐动手,共同抵御,海洋的健康才能得到保护。当然,发达国家是造成世界海洋污染的主要责任者,理应承担更大的义务。

目前,人类共同抵御海洋污染,保护海洋健康的主要措施有两项:一是制定有关的国际协议或公约,即国际海洋环境法;二是在调查、监测和处理海洋污染事件上采取联合行动。

人类开始认识到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必须采取统一行动是从20世纪五十年代开始的。1954年签订的“防止海洋石油污染的国际公约”可以说是第一个这类国际性公约。它主要是针对防止船舶污染,尤其是油污染制订的。

1958年的“公海公约”,其中也有两项条款与污染有关,如第24条呼吁各国“防止船舶或管道排放油类或开发和勘探海底及其底土对海洋造成的污染”。第25条责任各国“防止放射性废物的倾倒对海洋的污染”,和合作采取措施“以便防止任何与放射性物质有关的活动所致污染……”。

1967年发生的《托雷·卡尼翁》号油轮溢油事件,大大地引起了世界各国对海洋环境问题的广泛关注。它使国际社会更加重视制订防止海洋油污染的法规。于是1969年在布鲁塞尔相继通过了“关于干预公海上石油污染事故的国际公约”和“关于石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的国际公约”。有人认为,这两项国际公约对国际海洋环境法的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1972年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签署的《人类环境宣言》,进一步表明人们真正认识到海洋健康对人类生存的极其重要的意义,国际社会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内的合作得到了空前的加强。在这一时期,制订和签署了一系列的有关协议和公约,其中有代表性的如1972年的《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简称《伦敦公约》),1973年的《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等。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以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非正式综合协商案文》为代表,标志着国际海洋环境法已经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案文》几乎涉及到海洋环境问题的所有方面,更进一步强调了“国家有义务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

与全球性协议的同时,各沿海国还在地区一级进行合作。因为邻接同一海区的国家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都有相同的问题,面临着共同的任务,往往有着共同的利益和要求,因而容易统一意见,采取共同措施。

由于各沿岸国的共同努力,地区性的合作日益频繁,北海、波罗的海、地中海、海湾地区、西非和中非区域、红海和亚丁湾区域都先后制订了区域性的海洋环境保护公约和合作行动计划,对于控制、减轻全球海洋污染起了重大作用。例如在东北大西洋地区(含北海),就通过了三项协议:“合作对付北海油污染协定”(波恩,1969年);“防止船舶和飞机倾废污染海洋公约”(奥斯陆,1972年)和“防止陆源海洋污染公约”(巴黎,1974年)。它们从三个不同侧面分别提出了控制海洋污染的要求。在波罗的海区域,通过有“保护波罗的海区域海洋环境公约”(简称“奥斯陆公约”);在地中海,沿岸国于1976年在巴塞罗那签署了“保护地中海免受污染公约”;1981年,西、中非各国在阿比特扎签署了“合作保护和开发西。中非地区海洋和沿海环境公约”。1982年又制定了“关于保全红海和亚丁湾环境的合作的区域公约”。

此外,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还在努力促进加勒比海区域、东非区域。东亚区域、南太平洋区域、东南太平洋区域和西南大西洋区域沿岸国合作,以便通过类似公约。

在全球性和地区性海洋环境保护协议或公约的基础上,各缔约国还互相协作和配合,采取联合行动开展了国际性和区域性的海洋污染调查与监测。其中国际性的主要有:“全球海洋环境污染调查计划”,“全球联合海洋台站网海洋污染(石油)监测试行计划”,“开阔大洋水域选定污染物本底水平监测计划”等。区域性的这类联合行动更多,其中最活跃的地区有北大西洋、波罗的海、地中海,加勒比海及毗邻水域、东亚水域及东南大西洋和几内亚湾区域等。

以波罗的海环境监测为例。1979年临时波罗的海环境保护委员会(简称“赫尔辛基委员会”)根据“波罗的海海洋环境保护公约”制订了一项“波罗的海区域性海洋污染监测计划”,其目的是“研究波罗的海海区的污染性质、程度及其影响,以便把该海区作为一个生态系统加以保护”。所有波罗的海沿岸国都参加了这一活动。其地区分工为:

波罗的海本部:由芬兰、东德、波兰、瑞典和前苏联负责;

波的尼亚湾:由芬兰和瑞典负责;

芬兰湾:由芬兰和前苏联负责;

海峡和卡特吉特海:由丹麦和瑞典负责;

大海峡:由丹麦负责;

皮尔特海、基尔湾和美克兰巴格湾:由丹麦,东德和西德负责。

该监测计划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1979~1984年)作为试验先行阶段;第二阶段的目标是完成一个完整的理想计划。

根据计划,在整个波罗的海布设49个标准站,此外,各国可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各自负责的海区增设测站。

监测项目有物理学、化学和生物学方面的基本参数,并规定采集海洋生物样品测定有害物质。

计划规定,对物理学和化学参数、初级生产力、浮游生物等每年至少监测四次,分别在2~3月,5~6月,8~9月和11~12月进行。生物体有害物质每年测定一次。他们认为,今后还要尽量减少测站而增加监测次数,因为时间因素对反映海区污染趋势更重要。

所有的监测资料按统一规定处理和传递,并由各国报送“赫尔辛基委员会秘书处”。秘书处每年将监测结果编辑成册分发给各成员国。同时,成立一个专家组定期编写“波罗的海环境状况评论”,提交赫尔辛基委员会,以便采取相应的保护波罗的海环境的措施。

实践表明,全球性和区域性的合作在改善环境质量方面已取得了初步成效。仍以波罗的海为例,该海域曾遭受石油、汞、铅、锌、镉、滴滴涕、多氯联苯等有毒物质的严重污染,有人曾预测它的深层海域将变成“死海”。但是“波罗的海环境保护公约”签订后,由于采取了禁止使用滴滴涕,限制使用多氯联苯,禁止倾倒有毒化学药品,限制船舶排污等措施,现在波罗的海的环境状况已开始好转,水生生物逐渐增多,生态平衡正在恢复。

国际社会对保护海洋健康的重视还表现在有众多的国际组织参与这一方面的工作,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海事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气象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上述八个国际组织还联合组成了“海洋污染科学问题专家组”,专门收集有关全球海洋污染的资料并征询许多科学家的意见,定期对世界海洋的健康状况作出评价。

近年来,我国也积极参与保护海洋环境的全球和区域性合作。1983年,我国参加了国际海洋学会“全球海洋环境污染调查工作委员会”,并在西太平洋区域的海洋污染调查监测活动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五、为了子孙后代

我们站在海边,眺望大海,海是那样大,那样深。一种对海的亲切感不禁油然而生。

是的,大海是人类的母亲,也是万物的母亲。她是活的。平静的海面,是她光洁的肌肤;湍流不息的海流,是她血管中流淌着的血液;一条条水下山脉,一座座海底暗礁,是她壮健的骨骼;丰富的海洋资源,是她哺育人类的乳汁。

千万年来,大海母亲养育了我们的始祖、远祖、曾祖、祖辈和父辈,也养育着我们这一代。她还甘心继续养育我们的子子孙孙……直到地球毁灭,人类“乔迁”到宇宙中“新居”的那不知多么遥远的一天。

大海也有思想。她在思考,在呻吟,在告诫我们不能再做蠢事了。如果只顾眼前,不考虑将来,无疑是用自己的手卡自己的脖子。继续把污水废物扔进大海,实际上等于自杀。因为当大海死去的时候,人类也就灭亡了。

我们应当记住二十年多前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全人类的代表聚集一堂,讨论大会组委会公布的一份基调报告。报告的题目就叫“只有一个地球”。

是啊!在茫茫的宇宙间,地球只有一个,但是,难道海洋不同样只有一个吗?

波涛,终日拍打着海岸。我们仿佛从中听到大海向全人类发出的警告:“人们,我爱你,可是你们要警惕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