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一、总则

本章共9条,阐明了制定《水利血防技术导则》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提出了水利血防的原则、水利血防规划和工程设计的基本资料收集、审查及验收的有关要求,阐述了水利血防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关系。

1.0.1 为推进水利血防工作,规范水利血防措施的规划和工程设计技术要求,充分发挥水利血防措施的防螺、灭螺功能,控制和减少血吸虫中间宿主——钉螺的孳生与蔓延,特制定本标准。

本条阐明了制定本导则的目的。

血吸虫病是一种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传染病,目前全世界已发现有6种血吸虫寄生于人体。血吸虫病的流行需要两类宿主:一类是软体动物钉螺;另一类是人或其他哺乳动物。钉螺是血吸虫病病源的载体,是血吸虫的唯一中间宿主。被血吸虫幼虫寄生的钉螺(称阳性钉螺)必须与水接触或进入水中,血吸虫的尾蚴才能逸出,人或其他哺乳动物接触了含尾蚴的水(称为疫水)后,就可能感染血吸虫病。实践证明,消灭和控制钉螺的孳生与蔓延是阻断血吸虫病传播与流行的有效措施。

水利部门一直十分重视水利血防工作,50多年来,结合堤防工程、河湖整治、涵闸改造、渠系建设、饮水和小流域治理等水利工程建设,采取各种水利血防措施,改变钉螺生存环境,防止钉螺孳生扩散,减少血吸虫病感染几率,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但由于长期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影响了水利血防规划和水利血防工程设计水平的提高,以及水利血防工程效益的充分发挥。因此,制定水利血防技术导则,能使水利血防规划和工程设计、施工及运行管理等有标准可依,促进水利血防工作尽快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的轨道,充分发挥水利血防工程的综合效益。

1.0.2 本标准适用于血吸虫病疫区和毗邻疫区的非流行区的水利血防措施规划和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的水利血防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与运行管理。

本条阐明了本导则的适用范围,即血吸虫病疫区水利血防规划的编制与修订及在血吸虫病疫区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水利工程中所采取的用于防螺、灭螺的各类水利血防工程,都应按本导则的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

血吸虫和钉螺在一定的环境下可自行孳生繁殖,也可通过与疫区连通的河流、湖泊、渠系等扩散传播至非疫区。因此,毗邻疫区的非流行区也应加强水利血防工作,所采取的水利血防措施亦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

1.0.3 水利结合血吸虫病防治应采取综合措施。水利血防主要是通过水利措施和防螺设施,治理钉螺孳生的环境,以达到防螺和灭螺的目的。水利血防应与水利建设,尤其是要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业结构调整和发展农村经济紧密结合,并与湿地等生态环境的建设与保护相协调。

本条提出了水利血防应遵循的原则。

(1)由于血吸虫及其中间宿主钉螺孳生繁殖的自然环境复杂、血吸虫病传播环节多,因此,血吸虫病防治需采取综合措施,水利血防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结合水利工程实施的以环境改造灭螺为主的血吸虫病防治措施。

(2)血吸虫和钉螺在一定的环境下可自行孳生繁殖,也可通过水流扩散传播至非疫区,各地的地理、气候及环境等条件不同,血吸虫病流行扩散的特点也不同,一种措施往往难以达到防治目的。因此,水利结合血吸虫病防治应根据当地血吸虫病的来源和流行特点,结合水利建设,采取综合措施。

(3)水利血防措施包括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两类。其中,工程措施包括修建沉螺池、中层取水防螺建筑物、防螺平台(带)、防螺隔离沟、暗渠(管)、水厂、蓄水池和水井,填塘灭螺,抬高或降低洲滩,封堵支汊,以及堤坡、渠道硬化等措施;非工程措施主要指水利工程及其血防工程的运行、调度与管理、工程区及其影响区的螺情监测和螺区管理等。采用哪一种或几种水利血防措施,应因地制宜,根据水利工程的类型和血吸虫病疫情及当地具体条件选定。(https://www.daowen.com)

(4)水利血防还应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业结构调整等紧密结合。如在条件许可的地方,可通过围垦灭螺;将水田改为旱地或将过去以农作物为主的田地改为养鱼塘、藕塘等均可达到灭螺的目的。

(5)由于血吸虫病防治与湿地等生态环境的建设和保护及防洪等存在一定矛盾,因此,水利血防要与湿地等生态环境的建设和保护相协调。对于已确定为国家级、省级湿地和生态环境保护区的血吸虫病流行区域,原则上应服从环境保护的要求,所采取的水利血防措施不能破坏环境;珍稀鱼类等产卵地不应采取硬化等措施,以保护动物多样化、自然景观及珍稀动物。确需采取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措施,则应充分论证,提出减免措施,并与有关部门协调,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1.0.4 水利血防措施的规划和水利血防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应具备水利工程所需的基本资料,还应着重调查、收集血吸虫病疫区钉螺分布、疫情、水利血防措施等资料。

本条对水利血防规划、设计应收集的基本资料提出了要求。基本资料的收集是水利血防规划、设计的基础,关系到所采取的水利血防措施的适用性、效果及工程的安全运行,因此,必须做好此项工作。水利血防涉及水利和血吸虫病防治两个方面,因此,在规划、设计阶段,既要收集水利工程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本资料,又要收集疫区血防方面的资料。

1.0.5 含有水利血防措施的工程规划、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邀请血防专业人员参加。

由于水利血防涉及水利和血吸虫病防治两个方面,因此,在规划、设计审查时,除水利专业人员外,应邀请血防专业人员参加,以起到血防专业的技术把关作用,使所采取的水利血防措施更加完善、有效。如《全国血吸虫病综合治理水利专项规划报告(2004~2008年)》的审查及2004~2005年长江水利委员会主持的湖北、湖南、江西、云南等省水利血防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设计审查,均邀请了全国及各省卫生血防部门的专家参加会议,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1.0.6 水利血防措施的规划和水利血防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应以所在地区的血吸虫病防治规划为依据,做到科学防治、措施可行。

血吸虫病防治需卫生、水利、农业、林业等各方面措施相结合,综合防治,水利血防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因此,水利血防措施规划、设计应以所在地区血吸虫病防治规划为依据,所采取的措施应科学、合理、可行。如《全国血吸虫病综合治理水利专项规划报告(2004~2008年)》就是根据《全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2015年)》和《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2004~2008年)》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及水利血防的任务编制的。

1.0.7 水利血防应总结新经验,探索新办法,并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水利血防的技术水平。

以往长江科学院、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湖南省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武汉大学等单位相继开展了钉螺生物特性、钉螺在水流中的运动特性、钉螺扩展规律及防治措施的研究,取得了一批成果。疫区各地坚持农田水利建设及江湖治理与血防工作密切结合,采取堤垸隔断、填塘固基、河渠硬化、涵闸改造和修建阻螺工程等一系列水利结合灭螺工程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本导则所选用的是相对比较成熟的技术和措施,有一些技术,如将水、钉螺分离技术,已进行了一些研究,但还不够成熟,实践经验不多,尚需进一步研究,没有列入导则。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的不断加深和观念的改变,其中有些措施还与生态环境保护、防洪等存在一定矛盾,如20世纪50~70年代,曾利用火烧芦苇等措施开展河道洲滩灭螺工作,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与环境保护、经济发展有矛盾,且不能完全消灭钉螺,后来便再没有采取此措施。因此,加强经验总结,研究探索新方法,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对于提高水利血防的技术水平、促进水利建设与血防工作协调发展是非常重要和迫切的。

1.0.8 水利血防工程应与相应水利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水利血防工程能与水利工程同步发挥效益。否则,若水利血防工程滞后于水利工程运行,就会因水利工程的单独运行而引起钉螺传播扩散。过去,在许多水利工程建设时,没有采取防螺措施,致使钉螺扩散,如从有螺区域引水的涵闸等。

1.0.9 水利血防措施的规划和水利血防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与运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水利血防涉及防洪、治涝、灌溉、河道整治、供水、水土保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水产、养殖、林业、农业、生态与环境等多个部门和专业。因此,水利血防规划和水利血防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各行业现行的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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