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和地区电子废弃物的静脉物流管理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二)发达国家和地区电子废弃物的静脉物流管理

1.美国

美国每年淘汰的旧电脑大约有2 000万台,据估计,到2005年美国已有3亿多台废旧电脑。每年的垃圾总量中,电视、电脑和其他电子设备就能达到2亿吨左右。据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估计,到2005年已有超过3.15亿台电脑报废,即每一台新电脑投放市场就有一台电脑变为垃圾。

美国国家环保局从1998年开始进行这方面的政策法规研究,力图从政策法规方面鼓励人们自愿开展电子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工作。一些州政府和市政当局也拿出部分税收来开展这方面的研究工作或是扶持开展这方面工作的企业。

美国加州近日通过一项在美国首开先河的议案,要求顾客在购买新电脑监视器和显示器时,每台交10美元的回收费。据环保组织统计,2002年加州销售1 580万台电脑、电脑监视器和中央处理器。加州每天有6 000—7 000台计算机被淘汰,每台电脑监视器和显示器含铅4—8磅,每台电脑的回收处理费约为10—30美元,废弃计算机目前只有5%—15%被回收。

对电子废弃物进行拆卸分类,分离出有害物质进行安全有效的处理处置,这是美国采矿局在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最先进行开发的,但随后的资源回收利用技术进展缓慢,没有被有效地开发出来。进入90年代以后,美国也开始重视资源回收技术的开发了,但是总体水平还落后于欧洲和日本。目前美国只有新泽西州有一个年处理电子废弃物约2万吨的资源化工厂,该工厂建于1995年。休斯敦开发了处理阴极射线管含铅玻璃的工艺,安全有效地处理了有害物质——铅,又将玻璃破碎作为填料进行了再利用,目前此工艺已很成熟。美国对从事回收家电产品中制冷剂的人员的资格、所用设备、回收比率等作了明确规定。

2.日本

亚洲国家日本是世界上电子技术最为先进、电子产品应用范围最广的国家之一,它开展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理方面的研究工作也比较早,而且,日本特别重视能源和资源的节约与再利用。

1991年10月,日本就颁布实施了《关于促进再生资源利用的法律》,简称“再生利用法”,强力推行资源的再生循环利用。2001年4月1日公布并实施了《家用电器资源回收法》,明确规定家电制造商和进口商对电冰箱、电视机、洗衣机、空调器四种家电有回收的义务和实施再商品化的义务。目前日本规定电冰箱、洗衣机的再商品化率均要在50%以上,电视机为55%以上,室内空调器为60%以上。

日本从普通家庭使用若干年后丢弃出来的废弃家电的处理途径有两种:一是在新品购入时由商家回收旧电器,这种情况占80%;二是作为大件垃圾丢弃,由当地的民间处理机构接收,占20%。

据1994年的一份材料显示,1990年日本全国的电视、电冰箱、洗衣机、家用空调的废弃物合计1 395万台、重约51万吨,估计约占家电产品废弃总量的80%、体积的90%。这个数目约占一般废弃物(约5 000万吨/年)的1%,其中约有82%的废弃物通过销售店回收处理。

日本废家电产品的处理工艺,因地方及专门处理设施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若有大型粉碎设施,则直接进行一次性粉碎处理;若是小型粉碎设施,则要先除去电机、压缩机等,经切割后再进行粉碎处理。粉碎后,经电磁筛选、风力筛选等,将铁屑、铜屑和铝屑等选出,作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塑料、玻璃、木块等材料的碎末,进行焚烧或填埋处理。(https://www.daowen.com)

3.欧洲

欧洲曾对电子产品进行的一项市场销量调查表明,1992年各种电子产品的总消费量约为700万吨,电子废弃物总量约为400万吨,占整个欧洲废物流的2%—3%。另外,预计这个消耗量在未来10年里将以每年3%的速度增长,略低于20世纪80年代每年4.5%的增长速度。

欧洲早在1993年就提出了“产品制造商责任制”,由产品制造商负责废旧家电回收解体处理。欧盟于1997年7月颁布了涵盖所有电子电器废弃物的有关法令,1998年7月颁布了《废旧电子电器回收法》,涉及绝大多数的电子产品,要求电子产品的回收与再利用率达到90%。到2000年,禁止使用镉、铅、水银和卤化阻燃剂材料;到2004年,所有新电子产品使用的塑料中,至少含有5%的再生塑料。电子废弃物的标准为每人每年6千克。此外商业界最少必须回收90%的废弃电冰箱及洗衣机,并将此类大型电器用品的60%再生利用。在个人电脑方面,其回收比率将产品重量由原定的60%提高到70%,再生比率也由50%提高到60%。

2002年4月10日,欧洲议会通过一项法律草案,要求欧盟成员国的电器制造商为其废旧产品的回收利用付费。该法律从2005年开始规范人们在废旧电器的收集和回收利用方面的行为。

后来,欧盟又通过了有关法律,规定从2006年起,90%的电视机、计算机、手机、电动牙刷等产品在被使用者丢掉后都将由制造商回收并重新利用。此外欧盟还计划在2008年重新制定回收再生的新标准。对于目前已经使用的电子产品,其制造商将按其目前在市场上占有的比重分摊交纳回收处置费。在欧盟的各成员国中,各国又有自己的做法。

德国。1992年10月德国颁布实施了《电子废物条例》,它规定了电子产品制造商和零售商回收电子废弃物的责任。1992年德国收集了120万—150万吨的电子废弃物。目前,德国建有一个年处理近2.1万吨电子废弃物的综合工厂,它能处理的电子废弃物的范围很宽,特别是电信方面的废物。其具体工艺路线为:首先进行手工拆卸,然后将废弃物进行破碎和筛分,经过一系列的设备分选,最终获得不同的金属富集体。工厂不对它们进行金属再提炼加工,而是将其送到不同的金属冶炼公司去进行深加工。其他欧洲国家所采用的技术和工艺与此类似。

瑞典。起草了关于电子电器产品废弃物法令,2001年1月1日起生效。

荷兰。起草了《电子电器产品废弃物法》,规定2000年电冰箱、洗衣机的材料再利用率达到90%。

奥地利。1990年制定了灯具及白色家电的回收再利用法,1994年3月提出电子电器废弃物法草案。

比利时。1998年一些地区制定了白色和褐色家电的法规,规定含铁金属、非铁金属及塑料的回收目标。

在欧洲,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技术研究的开展应当从20世纪70年代算起,德国的USBM公司用物理分离方法对军队的电子废弃物进行了简单处理。从80年代初开始,德国、瑞典、瑞士等国对电子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进行了深入研究,他们致力于手工拆卸和金属富集工艺技术的开发。1991年德国提出了一个“七部分创造”的手工拆卸方案,瑞士也通过手工拆卸进行了有价值的元件和材料回用,获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90年代,鉴于机械化处理不会产生有毒性产物这个独一无二的优点,金属富集体的机械化工艺被进一步发展并在西欧实施,瑞典的SR-AB公司是世界上具领先地位的回收公司之一。随后,德国和瑞士也开发并实施了机械化工艺流程,但有机物的处置是一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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