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骨节病病区判定和划分标准

一、大骨节病病区判定和划分标准

中国是大骨节病分布范围广、病情严重的国家。在国外,本病仅见于苏联的西伯利亚和朝鲜北部山区。我国从20世纪60年代大流行期间开始,在各级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广大科研和防治人员经过50余年的努力,在大骨节病的流行规律、临床、X线与病理诊断、环境致病因素及其防治措施等方面,经过探索创新,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并相应产出大骨节病国家标准4项,卫生行业标准3项,在大骨节病的诊断、预防、治疗以及日常的监测、监督和管理等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大骨节病的预防控制进程。《大骨节病病区判定和划分标准》(GB16395-1996)是上述大骨节病国家标准4项中之一。

1989年7月,为适应全国大骨节病的防治工作的需要,在全国大骨节病病情监测工作会议上讨论通过了《大骨节病防治工作标准(试行)》共八项,其中就包含大骨节病病区判定和病区类型划分标准。1996年,省地病所制定了《大骨节病病区判定和划分》(GB 16395-1996)标准,标准起草人为周振龙、姜祯善、陈永祥、宁国栋、邓天恩。国家标准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全国范围内病区判定和病区类型划分的技术指标,克服了对“病区”概念的模糊认识,对病区类型科学可行的分类,非常有利于观察大骨节病的病情动态变化以及防治效果,在大骨节病的防治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至2005年,中国东、中部地区大骨节病儿童新发病例得到有效控制,西部的青海、西藏大骨节病病情仍比较活跃和严重,成人大骨节病患者亟须救治。

随着国家对重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重视和经费投入力度的增加,必须准确掌握全国大骨节病的病情和流行趋势,及时调整防治策略,突出工作重点,合理配置防治资源。原《大骨节病病区判定和划分标准》(GB116395-1996)已不能够准确反映不同类型病区病情的实际情况,有必要进行及时修订。2006年经卫生部地方病标准专业委员工作会议讨论,同意立项,申报批准后由原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委托省地病所负责《大骨节病病区判定和划分标准》(GB 16395-1996)的修订工作。本标准的修订列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6年至2007年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编号20065781-Q-361),负责人为王三祥,参与人有王正辉、李军、贾清珍、张向东、韩凌凌。

本项目通过采用回顾性分析方法和现场流行病学横断面调查方法,分析评价全国大骨节病病情的流行趋势和严重程度,提出适宜于新时期大骨节病病区判定和病区类型划分的基本原则及技术指标,更加科学地指导大骨节病防治工作。严格按照《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要求,仔细研读相关标准、文件,检索和查阅了大量文献资料,认真总结多年的防治工作实践,参考历年来全国大骨节病病情监测结果,形成了本标准的初稿。初稿完成后,起草小组多次召开研讨会,反复征求同行的意见和建议,对初稿进行修改和完善,并通过实践论证,完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分别传送给全国具有代表性病区省份的同行专家征求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小组完成了标准的送审稿。依据《卫生标准审查管理办法》,地方病标准专业委员会按照审查程序,对提交的送审稿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再进行修改后,于2008年12月形成了标准的报批稿并提交地方病标准专业委员会,委员会秘书处完成对报批材料的审查后,报至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标准处。2011年12月,《大骨节病病区判定和划分》(GB 16395-2011)由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2018年12月,该项目获“2017年度山西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https://www.daowen.com)

表4-3-2 新标准和原标准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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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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