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性高碘地区和高碘病区的划定
20世纪70年代,在河北黄骅县,发现水源性高碘甲状腺肿的流行;之后,在山西、新疆、内蒙古、江苏、安徽、河南等地区又先后发现了以饮用地下高碘水所致的高碘性甲状腺肿流行地区。1996年,原卫生部提出制订地方性高碘甲状腺肿病区划定标准,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地方病标准专业委员会同意立项。原卫生部地方病专家咨询委员会碘缺乏病专家咨询组责成专家组成员,省地病所刘德润牵头制订。1997年9月,专家组在无锡召开高碘甲状腺肿专题研讨会,听取了山西、河北、山东、江苏、内蒙古等省、自治区关于高碘地区水碘、尿碘、儿童甲状腺肿大率调查分析和部分专家关于国内外高碘流行病学的报告,专家组经过认真讨论,综合全国不同高碘地区的实际情况,拟定了地方性高碘甲状腺肿病区划分的几个主要指标。之后,起草人又查阅了近20年来国内有关防治科研资料,起草了“标准”征求意见稿,收集了国内八位有关专家的修改意见,对修改意见分歧较大的条款,又提请原卫生部碘缺乏病专家咨询组部分成员进行讨论,增加了高碘地区划定的条款。经起草人员先后三次修改,2003年,由省地病所负责起草、刘德润主持完成的《水源性高碘地区和地方性高碘甲状腺肿病区的划定》(GB/T 19380-2003)正式颁布实施。
根据此标准,确定了我国以乡镇为单位高水碘地区/高碘病区的分布范围。2006年起,我国在水源性高碘地区/高碘病区停供了碘盐,取得了很大的防治成绩。此标准成为水源性高碘防控的重要依据,在我国防控水源性高碘危害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经过多年的防治,《水源性高碘地区和地方性高碘甲状腺肿病区的划定》(GB/T 19380-2003)的划定单位、技术指标存在防治现状不一致,不利于防治措施落实的问题。主要问题:一是高碘地区/病区划定单位问题。原标准中高碘地区/病区是以乡镇为单位划定的,但在实际中,许多地区的高碘水源是以点状或灶状分布,这种现象的存在,给以乡镇为单位停供加碘盐工作带来困难。二是划定的技术标准与防治现状不一致问题。现场研究发现,水碘含量超过100μg/L以后就可以引起高碘甲状腺肿的流行,而不是原标准150μg/L;再一个,参照2007年WHO/UNICIEF/ICCIDD出台的以学龄儿童尿碘中位数评估人群碘营养水平的流行病学标准,人群尿碘中位数大于300μg/L即为碘过量,而原标准中判定高碘地区/病区却要求为分别大于400μg/L和800μg/L,存在与现场实践脱节的问题。三是原标准虽然规定了高碘地区和高碘病区划定的技术指标,但对水碘含量和人群调查的抽样原则和抽样方法未做规定,造成高碘地区/病区的划定过程中一定程度的混乱。一是以乡(镇)为单位划定地区和病区,防治工作不够精准;二是部分水碘值在150μg/L的高碘地区或病区,单纯停供碘盐,防控效果并不理想,提示水碘划定切点值仍有下降的空间,而且部分病区单纯停供碘盐并不能起到防控效果、需要改水。
2006年,《高碘地区停供碘盐办法》被列入原卫生部《2006年地方病、寄生虫病卫生标准项目计划》,项目编号:200606。由省地病所牵头承担制订《高碘地区停供碘盐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任务。2007年7月,原卫生部地方病专家咨询委员会碘缺乏病专家组扩大会议认为:目前制定《办法》有一定困难,时机尚不成熟,首先需要解决的是《水源性高碘地区和地方性高碘甲状腺肿病区的划定》(GB/T 19380-2003)(以下简称“原标准”)中高碘地区/病区划定单位、划定的技术标准与防治现状不一致,不利于防治措施落实的问题。后经原卫生部政策法规司批准,将制定《办法》更改为修订原标准,并被列入原卫生部《2009年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项目编号:2009-17-04。标准由省地病所负责起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山东省地方病防治研究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所、天津医科大学内分泌研究所、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参加起草单位参加了有关工作。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分别为贾清珍、张向东、申红梅、郭晓尉、边建朝、王培桦、郑合明、李素梅、陈祖培、马景。
标准项目协作组查阅并参考水源性高碘发现以来的重点文献资料,特别是2003年晋冀鲁豫苏皖六省“全国重点省份高碘调查与干预协作组”与2004年度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高碘项目的调查资料及其后续研究成果。在部分省份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研究,为原标准的修订提供客观依据。制标单位的有关专家写出草稿,经内部讨论修改后形成征求意见稿,征求有关专家意见并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交原卫生部地方病标准专业委员会进行初审和预审,修改完善后交原卫生部地方病标准专业委员会进行会审,根据专家意见再次修改完善,最后写出报批稿。2010年11月5日,根据原卫生部疾控局在京召开的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研讨会精神,该标准暂缓发布。同时安排开展专题研究,进一步充实高碘地区和高碘病区划定的水碘含量切点值100μg/L的流行病学依据。2011年,由中国地方病控制中心主持,山西、山东、河南、河北4省开展了水源性高碘地区标准及防控措施研究项目。2012年,根据水源性高碘地区标准及防控措施研究项目结果,对标准再次修改并报原卫生部地方病标准专业委员会审查。随后,分别按照2012年原卫生部地方病标准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的审查结论,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中心和2014年国家卫生计生委疾控局审核意见,对标准再次完善,并再次报批。
2016年12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6年第27号》正式批准发布《水源性高碘地区和高碘病区的划定》(GB/T 19380-2016),代替原标准并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新标准的主要变化:一是修改了标准的名称,更新了原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高碘地区和高碘病区定义,使其更加科学严谨和准确;二是将高碘地区/病区的划分单位由以乡镇为单位修改为以行政村为单位,更加符合高碘水源以片状分布为主,在片状分布中存在小片状或灶状分布的特征;三是考虑到水源性高碘更主要是一个环境地理现象,是一种可以独立存在的事实,并且水碘含量大于100μg/L即可以导致高碘甲状腺肿流行的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将高碘地区划定的水碘含量界值由150μg/L下调至100μg/L,删除原标准对儿童尿碘中位数的要求;四是在高碘地区中发生高碘甲状腺肿流行(即甲肿率大于5%),即可判定为高碘病区,同时将高碘病区划定的尿碘界值由800μg/L下调至300μg/L并列为次要辅助指标,符合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的结论,接轨国际组织对人群碘营养状况的判定标准,更具科学性;五是对水碘调查和儿童甲肿率调查的抽样原则和抽样方法加以明确,便于现场操作实施,保证了高碘病区/高碘病区划定的一致性。(https://www.daowen.com)
表4-3-3 新标准和原标准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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