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消防安全管理

9 消防安全管理

9.0.3 步行街及与其组合建造的其他场所所在建筑的功能复杂、占地面积大、火灾荷载高、人员数量多,发生火灾后,火灾蔓延速度快、人员疏散逃生难、灭火救援难度大,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步行街及与其组合建造的其他场所所在建筑的产权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有必要按照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的原则,建立有一定人员、有一定装备、有一定战斗力的微型消防站,承担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本条规定参照了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公消〔2015〕301号)要求,对步行街微型消防站站房、人员、器材装备配备以及防火巡查和灭火救援提出要求。站房设置位置、面积应符合本标准第4.0.10条规定;装备器材数量应根据扑救室内商业步行街建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为了提高微型消防站防、灭火能力,本条第5款对微型消防站的有关制度建设、训(演)练及防火巡查、检查频次作出原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