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一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附录一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Road vehicle—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VIN)

1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与构成,以便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一个统一的道路车辆识别代号体系。本标准同时还给出了车辆识别代号在车辆上的位置与固定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GB/T 3730.1—2001和GB/T 5359.1—1996所规定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以及其他需要标示VIN的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ISO 3833:1999,MOD)

GB/T 5359.1—199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车辆类型(neq ISO 3833:1977)

GB 16737—2004道路车辆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ISO 3780:1983,MOD)

GB/T 18410—2001车辆识别代号条码标签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车辆识别代号(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VIN)

为了识别某一辆车,由车辆制造厂为该车辆指定的一组字码。

3.2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er,WMI)

车辆识别代号(VIN)的第一部分,用以标识车辆的制造厂。当此代号被指定给某个车辆制造厂时,就能作为该厂的识别标志,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在与车辆识别代号的其余部分一起使用时,足以保证30年之内在世界范围内制造的所有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具有唯一性。

3.3 车辆说明部分(Vehicle Descriptor Section,VDS)

车辆识别代号(VIN)的第二部分,用以说明车辆的一般特征信息。

3.4 车辆指示部分(Vehicle Indicator Section,VIS)

车辆识别代号(VIN)的最后部分,车辆制造厂为区别不同车辆而指定的一组代码。这组代码连同VDS部分一起,足以保证每个车辆制造厂在30年之内生产的每辆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具有唯一性。

3.5 完整车辆

除了增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车轮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补漆)外,不需要进行制造作业就能成为具有预期功能的车辆。

3.6 非完整车辆

至少包括车架、动力装置、转向装置、悬架系统和制动系统的车辆。车辆装配到这种程度,除了增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车轮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补漆)外,还需要进行制造作业才能成为具有预期功能的车辆。

3.7 车辆制造厂

负责某种车辆经过装配工序而成为即可使用的产品的个人、厂商或公司。

3.8 非完整车辆制造厂

把一些部件装配起来制成非完整车辆的车辆制造厂,这些部件没有一件能单独构成一辆非完整车辆。

3.9 最后阶段制造厂

在非完整车辆进行制造作业使之成为完整车辆,或在完整车辆上继续进行制造作业的车辆制造厂。

3.10 中间阶段制造厂

在非完整车辆上进行制造作业的车辆制造厂,它既不是非完整车辆制造厂,又不是最后阶段制造厂。

3.11 年份

制造车辆的历法年份或车辆制造厂决定的车型年份。

3.12 车型年份

由车辆制造厂为某个单独车型指定,可以不考虑车辆实际制造的历法年份,只要实际周期不超过两个历法年,可以和历法年份不一致。

3.13 分隔符

一种用以分隔车辆识别代号的各个部分或用以规定车辆识别代号的界线(开始和终止)的符号、字码和实际界线。分隔符不能与阿拉伯数字或罗马字母混淆。

4 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与构成

4.1 车辆识别代号的基本构成

车辆识别代号由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车辆说明部分(VDS)、车辆指示部分(VIS)三部分组成,共17位字码。

对完整车辆和/或非完整车辆年产量≥500辆的车辆制造厂,车辆识别代号的第一部分为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第二部分为车辆说明部分(VDS);第三部分为车辆指示部分(VIS)(见附图1-1)。

图示

附图1-1 年产量大于等于500辆厂家的车辆识别代号

对完整车辆和/或非完整车辆年产量<500辆的车辆制造厂,车辆识别代号的第一部分为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第二部分为车辆说明部分(VDS);第三部分的第3、4、5位与第一部分的三位字码一起构成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其余五位为车辆指示部分(VIS)(见附图1-2)。

图示

附图1-2 年产量小于500辆厂家的车辆识别代号

4.2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是车辆识别代号的第一部分,WMI应符合GB 16737—2004的规定。

4.3 车辆说明部分(VDS)

4.3.1 车辆说明部分(VDS)是车辆识别代号的第二部分,由六位字码组成(即VIN的第4~9位)。如果车辆制造厂不使用其中的一位或几位字码,应在该位置填入车辆制造厂选定的字母或数字占位。

4.3.2 VDS第1~5位(即VIN的第4~8位)应对车型特征进行描述,其代码及顺序由车辆制造厂决定。

4.3.2.1 VDS可从以下方面对车型特征进行描述(具体描述方法参见附录B)。

——车辆类型;

——车辆结构特征(如:车身类型、驾驶室类型、货箱类型、驱动类型、轴数及布置方式等);

——车辆装置特征(如:约束系统类型、发动机特征、变速器类型、悬架类型、制动形式等);

——车辆技术特性参数(如:车辆最大总质量、车辆长度、轴距、座位数等)。

4.3.2.2 对于以下不同类型的车辆,在VDS中描述的车型特征应包括附表1-1中规定的内容。

附表1-1 车型特征

图示

注:①发动机特征至少应包括对燃油类型、排量和/或功率的描述。
②用于制造成为货车的非完整车辆的描述项目。
③用于制造成为客车的非完整车辆的描述项目,此时发动机特征至少应包括对燃油类型、发动机布置型式、排量和/或功率的描述。

4.3.3 VDS的最后一位(即VIN的第九位字码)为检验位。检验位可为“0~9”中任一数字或字母“X”,用以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记录的准确性,检验位应按照附录A的规定计算。

4.4 车辆指示部分(VIS)

4.4.1 车辆指示部分(VIS)是车辆识别代号的第三部分,由八位字码组成(即VIN的第10~17位)。

4.4.2 VIS的第一位字码(即VIN的第10位)应代表年份。年份代码按附表1-2规定使用(30年循环一次)。

附表1-2 年份代码表

图示

续附表

图示

4.4.3 VIS的第二位字码(即VIN的第11位)应代表装配厂。

4.4.4 如果车辆制造厂生产的完整车辆和/或非完整车辆年产量≥500辆,此部分的第3~8位字码(即VIN的第12~17位)用来表示生产顺序号。如果车辆制造厂生产的完整车辆和/或非完整车辆年产量<500辆,则此部分的第3、4、5位字码(即VIN的第12~14位)应与第一部分的三位字码一同表示一个车辆制造厂,第6、7、8位字码(即VIN的第15~17位)用来表示生产顺序号。

4.5 字 码

在车辆识别代号中仅能采用下列阿拉伯数字和大写的罗马字母:

1234567890

ABCDEFGHJKLMNPRSTUVWXYZ

(字母I、O及Q不能使用)

4.6 分隔符(https://www.daowen.com)

分隔符的选用由车辆制造厂自行处理,但不得使用车辆识别代号所用的任何字码(见4.5),或可能与车辆识别代号中的字码混淆的任何字码,例如:☆、★。

5 车辆识别代号的固定方式与标示位置

5.1 车辆识别代号的固定方式

为了固定VIN,车辆制造厂可以在以下两种固定方式中进行选择。

5.1.1 车辆识别代号可直接打刻在车架上,对于无车架车身而言,可以直接打刻在不易拆除或更换的车辆结构件上。

5.1.2 车辆识别代号还可打印在标牌上,但此标牌应同样是永久固定在5.1.1 所述的车辆结构件上。

5.2 车辆识别代号的标示位置

5.2.1 每一辆车都必须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并标示于车辆的指定位置。

5.2.2 车辆识别代号应尽量标示在车辆右侧的前半部分、易于看到且能防止磨损或替换的车辆结构件上(玻璃除外),如受结构限制,亦可放在便于接近和观察的其他位置。

5.2.3 车辆识别代号还应标示在产品标牌上(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可除外)。

5.2.4 M1、N1类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还应永久地标示在仪表板上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在白天不需移动任何部件从车外能够分辨出车辆识别代号。

5.2.5 车辆制造厂至少应在一种随车文件中标示车辆识别代号。

5.3 车辆识别代号的标示要求

5.3.1 车辆识别代号的字码高度:若直接打刻在车辆结构件上,则字高应不小于7 mm,深度应不小于0.3 mm;对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若直接打刻在车辆结构件上,则字高应不小于5 mm,深度应不小于0.2 mm;其他情况字高应不小于4 mm。

5.3.2 车辆识别代号的字码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是字迹清楚、坚固耐久和不易替换的。

5.3.3 车辆识别代号可采用人工可读码形式或机器可读的条码形式进行标示。若采用条码,应符合GB/T 18410—2001的要求。

5.3.4 车辆识别代号标示在车辆或标牌上时,应尽量标示在一行,此时可不使用分隔符。特殊情况下,由于技术原因必须标示在两行时,两行之间不应有空行,每行的开始与终止处应选用一个分隔符。

5.3.5 车辆识别代号在文件上标示时应标示在一行,不允许有空格,不允许使用分隔符。

6 车辆制造厂的标示责任

6.1 每个完整车辆和/或非完整车辆制造厂应负责按本标准规定的标示位置和标示形式在每辆车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并应在随车文件中对车辆识别代号的标示位置、标示方式加以说明。

6.2 中间阶段制造厂和最后阶段制造厂进行改装产品生产时,应保留完整车辆或非完整车辆原有的车辆识别代号,将该车辆识别代号完整地标示在自己改装的部件或产品标牌上,不得更改,并应在随车文件中对车辆识别代号的标示位置、标示方式加以说明。

6.2.1 如果最后阶段制造厂在非完整车辆上进行制造作业,改装后的车身部件使原车的车辆识别代号不易被观察到,最后阶段制造厂应负责按照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标示位置和标示形式将原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标示出来。

6.2.2 如果最后阶段制造厂在无完整驾驶室的非完整车辆上进行制造作业,且改装后的车辆属于M1、N1类车辆,最后阶段制造厂应负责按照符合本标准对M1、N1类车辆规定的标示位置和标示形式将原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标示出来。

7 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

7.1 车辆制造厂应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制订本企业的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应包括对车辆识别代号各位字码的编码规则、车辆识别代号的标示位置及标示方式等内容的详细规定。

7.2 车辆制造厂的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应提交经国家汽车主管部门授权的备案机构审核和备案。

7.3 车辆制造厂应按照通过审核和备案的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为每一个车辆产品标示车辆识别代号。

7.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制造厂生产的出口车辆,可按照车辆进口地的规定编制车辆识别代号。

7.5 进口车辆制造商应符合7.1、7.2、7.3的规定。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检验位计算方法

GB 16735—2004(2004-06-21发布,2004-10-01实施)代替GB/T 16735—1997,GB/T 16736—1997VIN的第9位字码(即VDS部分的第6位)为检验位,检验位可以是0~9中任一数字或字母“X”。车辆制造厂在确定了VIN的其他16位代码后,应通过以下方法计算得出检验位。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Road vehicle—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VIN)

a.车辆识别代号中的数字和字母对应值如表A-1、表A-2所示。

表A-1

图示

表A-2

图示

b.按表A-3给车辆识别代号中的每一位指定一个加权系数。

表A-3

图示

c.将检验位之外的16位每一位的加权系数乘以此位数字或字母的对应值,再将各乘积相加,求得的和被11除。

d.除得的余数即为检验位;如果余数是10,检验位应为字母X。

示例:

通过表A-4的示例说明检验位的确定过程。

表A-4

图示

经上述计算,确定此VIN代号中的检验位字码为0。

则该车辆的完整的VIN代号为:LFWADRJF011002346。

附 录 B(资料性附录)车型特征描述

GB 16735—2004(2004-06-21发布,2004-10-01实施)代替GB/T 16735—1997,GB/T 16736—1997

车辆制造厂对车型特征进行描述时可参照本附录的相关说明。

B.1 车辆类型

车辆类型按照GB/T 3730.1—2001和GB/T 5359.1—1996进行分类,参见表B-1。

表B-1

图示

B.2 车辆结构特征

B.2.1 车身类型

可对车身外形、驾驶室类型、货箱类型、承载方式等进行描述,车身外形可分为长头、平头、短头、双层、N厢N门等,驾驶室类型可分为平头驾驶室、长头驾驶室、翻转式驾驶室、单排座驾驶室、双排座驾驶室、带卧铺驾驶室等,货箱类型可分为平板式、栏板式、厢式、罐式、仓栅式、自卸式、集装箱式、车辆运输式、特种结构类等,承载方式可分为承载式车身、半承载式车身、非承载式等。

B.2.2 驱动类型

可对驱动方式和驱动类型进行描述,驱动方式可分为前驱、后驱、全驱等,驱动类型可分为4×2、4×4、6×2、6×4、6×6、8×4等。

B.3 车辆装置特征

B.3.1 发动机特征

对于汽车,可对发动机类型、发动机排量(L)或功率(kW)、缸数、燃油类型、供油方式、发动机排列方式和布置形式等特征进行描述。

对于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可对发动机类型、缸数、冲程数、发动机排列方式和布置形式、冷却方式等特征进行描述。

B.3.2 约束系统类型

可对车辆是否具有安全带、安全气囊(驾驶员侧安全气囊、乘员侧安全气囊、侧面安全气囊)等特征进行描述。

B.3.3 变速器类型

可对变速器类型、挡数等特征进行描述。

B.3.4 悬架类型

悬架类型可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分类。

B.3.5 制动形式

对于汽车,制动形式可按照GB/T 5620—2002的规定进行分类。

B.3.6 传动方式/起动方式

传动方式可分为链传动、带传动、轴传动、电传动、液力传动等;起动方式可分为人工起动、电机起动等。

B.4 车辆技术特性参数

车辆技术特性参数包括尺寸参数、质量参数等。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