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内信用证的相关规定
(1)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总行以及经商业银行总行批准开办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可以办理信用证结算业务。未经批准的银行机构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办理信用证结算业务。
(2)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结算。
(3)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4)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https://www.daowen.com)
(5)受益人收取信用证款项,采用委托收款和申请议付两种方式。
(6)在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及劳务。
(7)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