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科目的设置

二、 会计科目的设置

金融机构往来业务主要涉及以下几个账户与科目:

(一)“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

本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用于核算金融企业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种款项,包括业务资金的调拨、办理同城票据交换和异地跨系统资金汇划、提取或缴存现金等。当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增加时记在该科目的借方,存款减少时记在该科目的贷方;余额在借方,表明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存款的结余数。金融企业缴存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也通过本科目核算。该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金融企业存放在同业的各种款项。该科目按照存放款项的性质可列三个明细账户:

(1)“备付金存款户”。它用来核算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用于清算业务资金头寸的备付金存款的情况,是核算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往来业务的基本账户,凡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的资金账务往来均通过该科目进行核算。

(2)“法定存款准备金户”。它用于核算商业银行缴存中央银行一般性存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情况。向中央银行存入准备金时记在本账户的借方;由于一般性存款余额变动而调整缴存款,需从中央银行退回法定存款准备金时记在本账户的贷方;余额在借方,表明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结余数。

(3)“财政性存款户”。它用于核算商业银行缴存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的情况。凡商业银行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存或调增财政性存款时记在账户借方,调减财政性存款时记在账户贷方;余额在借方,表明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财政存款的结余数。

(二)“存放同业”科目

本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用于核算金融企业存放于境内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款项。银行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在“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核算。本科目可以按存放款项的性质和存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金融企业存放在同业的各种款项。(https://www.daowen.com)

(三)“拆出资金”科目

本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核算金融企业拆借给境内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本科目可以按拆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金融企业按规定拆放给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四)“贴现资产”科目

本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商业银行买入他行票据或贴现企业的商业汇票后,因融通资金的需要,可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将这部分票据再转卖给其他商业银行或中央银行,即向其他商业银行办理票据的转贴现或向中央银行办理票据的再贴现。这类业务在商业银行一般通过“贴现”或“票据融资”等科目进行核算。

(五)“贴现负债”科目

本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用于核算银行办理商业票据的转(再)贴现融入资金等业务的款项。该科目应当按照贴现类别和贴现金融机构的“面值”“利息调整”分别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办理的转贴现融入资金等业务的款项余额。

(六)“向中央银行借款”科目

本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用于反映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入款项的增减变化情况,可以按借款性质进行明细核算。商业银行从中央银行融通资金,除了向中央银行办理再贴现外,还可以向中央银行借款,这类借款一般以“向中央银行借款”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按照借款的性质,下设“年度性借款户”“季节性借款户”“日拆性借款户”等明细账户。当向中央银行借入款项时记在科目及相关明细账户的贷方,当向中央银行归还借款时记在科目及相关明细账户的借方;余额在贷方,表明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入而尚未归还的借款。

(七)“同业存放”科目

本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因业务往来需要,其他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也会有一部分资金存入本行,这类存款通常是活期存款,通常以“同业存放”科目进行核算。“同业存放”是负债类科目,与“存放同业”相对应。本科目可按存放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其他金融机构增加在本行的存款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少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金融企业吸收的同业存放款项。

(八)“拆入资金”科目

本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商业银行因资金需求,可向同业拆入资金,这类业务主要是为了资金融通,通常以“拆入资金”科目核算。“拆入资金”与“拆出资金”相对应,可按客户进行明细核算。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归还的拆入资金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