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往来业务的核算要求

三、金融机构往来业务的核算要求

(1)要坚持“资金分开、独立核算”的原则,严格区分各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各商业银行之间的资金界限。

(2)各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账户要严格管理,不得透支,并要求留足备付金。如果备付金不足,应及时调入资金。商业银行之间的资金拆借,应通过双方在中央银行的存款账户办理,不得支取现金。(https://www.daowen.com)

(3)各商业银行之间临时性的资金占用应及时清算。如临时性资金,可相互融通资金,进行资金拆借,到期应及时还本付息;相互代收、代付款项的汇划和票据交换的差额应及时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4)要体现汇款畅通的要求,金融机构往来的核算必须及时、正确、快捷,要迅速处理凭证,及时办理转账手续,加速社会资金周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