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告的编制要求

三、 财务 报告的编制要求

金融企业编制财务报告时应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一)真实性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保证财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可靠,数据正确。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

(二)完整性

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除准则另有规定外,不得相互抵销。

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除准则另有规定外,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的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

(三)一致性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下列情况除外:

(1)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2)金融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应当对列报的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性质及金额。在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

(四)重要性

重要性应当根据金融企业所处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判断项目性质的重要性时,应考虑该项目是否属于金融企业日常活动等因素;判断项目金额大小的重要性时,应通过单项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营业成本总额、净利润等直接相关项目额的比重加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