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附录
附1:《医学文饰行业规范化指南》
(一)总则
《医学文饰行业规范化指南》参考国家《医疗护理操作常规》以及相关规定,针对国内文饰行业涉及的文饰机构、从业人员、仪器设备、色料耗材、操作流程以及并发症的预防和治疗,制定文饰行业规范。
(二)定义
医学文饰是指医疗文饰从业者以人体美学原则为指导,通过文刺微创技术将色料植入人体表皮浅层,从而起到修饰美化人体的一项涉及医疗操作行为和人体美学的美容修饰技术。
(三)文饰分类
文眉、文眼线、文唇、其他(文身、文乳晕、瘢痕修饰等)。
(四)场所、工作环境要求
1.独立操作间,文饰操作间要求干净整洁通风,配紫外线消毒灯或臭氧消毒机。
2.配有洗手池、冷热水、肥皂及纸巾等。
3.有医疗分类垃圾箱。
4.配有相应的急救设备。室内有专用工作鞋,严格无菌操作。
5.使用一次性手套、工作服、口罩、帽子。
(五)人员资质要求
1.文饰从业人员经过人体美学和文饰技术相关知识的培训后,还需经过相关医学知识培训(具有医疗资质者除外)且考核合格,取得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医学美学文饰分会的培训合格证,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实习,并在国家工商部门注册后,方可从业。
2.文饰从业者年龄需18岁以上,身体健康,有正规医疗机构的体检证明。
3.文饰从业者应具备一定的程度水平(高中以上)。
(六)操作原则
1.遵循知情同意原则、保密原则等,实施文饰前须向受术者讲明术前须知和术中注意事项,术后可能会出现的问题(效果评价及可能出现的并发症)等。
2.遵循“避免交叉感染—安全第一”的原则。文饰操作过程对人体体表有轻微创伤,具有侵入性和创伤性,稍有不慎或消毒不严,操作不当,易形成创伤性瘢痕,感染传染性疾病,过敏反应等,所以一定要注意安全。
3.遵循无菌操作原则。文饰操作环境须满足干净整洁,定期消毒,配有空气消毒的紫外线灯或臭氧消毒机,在进行文饰操作期间,操作人员要求穿戴整洁,戴口罩,其操作过程也要做到无菌操作,1人1针1色料。
(七)操作流程
1.术前沟通:首先要了解美容就医者有无过敏史,有无传染病,是否瘢痕体质,有无出血史、禁忌证等,填写相关问诊登记表,并进行术前拍照。
凡是具有以上情况之一者,不可进行文饰行为。
2.术前检查:应包括血常规、乙肝、丙肝、HIV。
3.文饰前设计:文饰前沟通、设计并画好眉形、眼形、唇形。征得美容就医者同意,签订知情同意书后方可进行操作。
4.文饰器具、色料的准备:提前做好文饰器具(文眉机、文针)的消毒及色料准备,绝对保证1人1针,1人1份色料。
5.从事文饰操作前,操作人员要穿一次性无菌服,戴一次性无菌帽、无菌口罩和无菌手套。
6.局部运用医用皮肤消毒剂常规消毒。
7.用表面麻醉剂实施表面麻醉。对于特别敏感、耐受力差的顾客运用规范表面麻醉,同时必备抢救设备。
8.操作手法:根据文眉、文眼、文唇不同的文饰操作规范进行文饰,操作过程中随时注意清除多余色料和渗液,以利观察和文饰。若求美者难以耐受疼痛时,可暂停操作并酌情追加麻醉。
9.术后处理:文饰结束后,文饰区应清洁处理,局部可涂用少许抗生素眼膏,同时向求美者交代术后注意事项并随访1周。
10.术后注意事项:注意文饰区域卫生,防止感染,3d内勿用热水和肥皂液擦洗等;术后1周左右脱痂,若着色不满意可酌情修复。
(八)操作规范
1.文眉技术操作规范
(1)适应证
①眉毛稀疏、散乱、色淡者。
②双侧眉形不对称者。
③眉毛残缺不全(如断眉、半截眉)者。
④眉毛发白、脱落,眉中有瘢痕者。
⑤要求美化眉形者。
(2)禁忌证
①眉部皮肤有炎症、皮疹或过敏者。
②眉部创伤未愈合者。
③有传染病或皮肤病者。
④瘢痕体质或过敏体质者。
⑤精神、情绪不正常(不配合或期望过高)者。
⑥严重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患者。
⑦面神经麻痹者。
⑧犹豫不决者为相对禁忌证。
(3)操作要点
①使用消毒过的文饰用品。
②设计符合审美标准的眉形,并与受饰者达成共识。
③受饰者头部置于舒服且便于文饰的位置。
④清洁消毒眉部皮肤,医者戴无菌手套。
⑤局部麻醉,也可不用麻醉。
⑥遵循文饰原则进行文饰操作,文饰深度不可超过真皮浅层(以无明显出血为宜)。
⑦文饰中用消毒液清除浮色,观察着色效果,酌情补色。
⑧文饰完毕,在眉部涂抹少许抗生素眼药膏,预防感染。
(4)注意事项
①设计眉形时应观察眉毛的动态形态,如扬眉、皱眉时的对称性。
②切忌剃光眉毛,以免影响文饰的效果。
③严格无菌操作,须1人1针,防止交叉感染。
④文饰深度不超过表皮下1~1.5mm,以不出血为准。
⑤操作时文针切记误伤受饰者的眼睛。
⑥文饰后应经常修眉以保持理想眉形。
(5)并发症及其处理
①脱色。文饰痂皮脱落后,颜色变浅、着色不匀,可在1个月后补色。
②局部感染。极少发生。如文眉区出现红、肿、热、痛反应,应及时局部换药,口服抗生素。
③交叉感染。文饰后发生肝炎等传染病,应及时早期到医院进行专科治疗。
④变应性反应。局部出现皮疹、红肿、水疱、溃烂、渗液,严重者出现全身症状,应尽快到医院处理。
2.文眼线技术操作规范
(1)适应证
①重睑者(大小眼睛均可)。
②睫毛稀少、睑缘苍白、眼睛无神者。
③眼形不佳,欲美化者。
④倒睫、眼袋术后,欲遮盖切口痕迹者。
⑤希望美化眼形且条件具备者。
(2)禁忌证
①眼部疾患者(如睑缘炎、睑腺炎、结膜炎、睑缘痣、赘生物等)。
②睑外翻、甲亢、眼球突出者。
③瘢痕体质、过敏体质者。
④严重疾病患者。
⑤精神状态异常、心理准备不充分、期望值过高者。
⑥单睑、眼睑松垂者,应在美容手术后再文饰。
(3)操作要点
①文饰前用眼药水滴眼数次;戴接触镜者,卸掉镜片。
②用无刺激的消毒液消毒睑部。
③用0.5%~1%的丁卡因表面麻醉或局部浸润麻醉。
④分开眼睑,暴露睫毛根部。
⑤沿上、下眼线的标准位置反复文饰,直至上色。
⑥一般同时文双侧下眼线或双侧上眼线,便于比较两侧的对称性。
⑦文饰结束,擦去浮色,用眼药水冲洗双眼,涂少许眼药膏于文饰部位。
(4)注意事项
①文饰不可过深,以不出血为宜,以免造成眼睑水肿、色料渗漏、洇色。
②上眼线应文在睫毛根及上缘,较下眼线宽,颜色较深,内细外宽;下眼线应文在靠近睑缘睫毛根内侧,细而光滑、整齐,内侧窄于外侧,内侧不超过泪小点。
③文饰后勿揉眼睑,每日数次用眼药水点眼。
(5)并发症及其处理
①脱色。文饰后3~5d 脱痂;颜色变浅,1个月后可补文。
②颜色变蓝。文饰液质量差、调配比例不当或文饰过深所致。1个月后,可选择其他方法覆盖或修改。
③洇色。因局部组织疏松,文饰过深,色料随血液扩散所致;操作者手法应轻柔熟练;在麻药中加入适量肾上腺素,可防止洇色;求美者应避开月经期或其他出血期。一旦发生洇色,处理比较困难,可采用激光或手术切除。
④皮下淤血。因局麻时注射针头刺破小血管所致,可立即压迫出血部位3~5min,出血明显者,停止操作;文饰结束立即冷敷约30min,术后2d热敷促进淤血吸收。采用阻滞麻醉或表面麻醉可避免刺破局部血管发生淤血。
⑤眼睑肿胀。为注射麻药、文饰刺激引起,不需处理,1~2d可恢复正常。
3.文唇(唇线、全唇)技术操作规范
(1)适应证
①唇红缘不清晰、不明显、不整齐者。
②唇形不理想、唇色不佳者。
③唇部整形术后留有瘢痕者。
④要求美化红唇形状者。
(2)禁忌证
①病毒性疱疹、湿疹、唇干裂和唇部感染者。
②过敏体质、瘢痕体质者。
③传染病、血液病患者。
④精神异常或审美观异常及审美心理缺陷者。
⑤未成年者。
(3)操作要点
①消毒红唇及周围组织。
②选择局部浸润(或阻滞)麻醉,或者表面麻醉。
③用浸有麻药和肾上腺素的棉片覆贴在唇上10~15min。
④操作者戴无菌手套。
⑤绷紧固定口唇皮肤,蘸少许文唇液,先文出唇线轮廓,边文边用浸有生理盐水和肾上腺素的棉片擦拭,以利于观察着色情况和止血。
⑥若需文全唇,在文好唇线后,换复合针,采用密集短横线法文饰。
⑦文饰数遍后擦拭检查,不足补之,出血较多者,用肾上腺素涂抹止血。
⑧文饰完毕,用抗生素眼药膏涂抹全唇。
(4)注意事项
①严格无菌、无痛操作。
②切忌使用单一的咖啡色或黑色文唇线。
③切忌文饰过深,造成瘢痕。
④文饰后24h内冷敷以减轻肿胀。
⑤保持唇部及口腔的清洁,用眼药膏涂抹滋润唇部。
⑥口服抗病毒的药物,预防唇部疱疹。
⑦文饰后8~10d脱痂,1个月后可补色 1次。
(5)并发症及其处理
①唇部疱疹。为最常见的并发症。文饰后需口服吗啉胍、维生素C、维生素B2、牛黄解毒片等药物,预防病毒感染;唇部应涂抹眼药膏、吗啉胍眼药水或干扰素;嘱受饰者多喝水,多食用蔬菜、水果等。
②变应性反应。唇周潮红、发痒,有苔藓样改变。可用庆大霉素加地塞米松涂擦或湿敷,也可用可的应松软膏外涂;口服抗过敏性药物,如氯苯那敏、阿司眯唑等;局部反应明显、严重者,同时给予抗生素药物治疗。
(九)文饰并发症的预防和处理原则
并发症是指一种疾病在发展过程中引起的,或者由诊疗操作不当引起的能够预见的另一种疾病或症状。
1.并发症的预防原则
根据不良文饰的原因来预防,要做到:
(1)文饰的沟通上要耐心。
(2)掌握适应证和禁忌证上要严格。
(3)签订知情同意书要严谨。
(4)文饰的设计上要精心。
(5)文饰操作应遵守“宁浅勿深、宁细勿宽、宁短勿长、宁轻勿重、宁慢勿快、宁繁勿简”六原则。
2.治疗原则:依据不良文饰术后部位的临床表现对症处理。
(1)局部治疗:对症治疗。
(2)全身治疗:经上述治疗如未愈或痒痛症状严重者配合全身用药。常用抗组胺类药物止痒、消炎。
(十)文饰仪器、色料
1.文饰必备物品
(1)文饰工具类:文饰机、文针、色料杯、镊子、睫毛镊。
(2)消毒用品类:消毒乳胶手套、弯盘、油膏缸、消毒棉签、消毒棉球、消毒棉片等
(3)文饰药品类:2%的碘伏、75%的酒精、1‰的新洁尔灭、2%的利多卡因、1‰的肾上腺素、氧氟沙星眼药水、眼药膏、皮肤黏膜消毒液及急救药品等。
(4)文饰用品类:文饰色料、盘、尺子、画笔、拔眉钳、眉笔、眉梳、眉镊。
文饰设备类:美容床、推车、照明设备、急救设备。
2.文饰仪器
(1)电动文饰机
文饰机应符合国家相关医疗器械要求。具体内容参照文饰仪器标准(其基本要求必须达到噪声小,速度快无抖动,平稳耐用,有调速装置,锁针装置要牢固,耐磨损,针尖牢固、安全,插针、取针容易,机身方便清洁。针头独立包装,塑封,1人1针,1针1杯1帽,保证无菌。机器可360°调整,长时间使用轻巧自如、方便。机身轻巧,精密度高,开启控制方便,重心稳定)。
(2)手工文饰笔
手工文饰针及针片的特点应利于手工点刺及切划线条,笔杆旋钮固定应牢固、安全、精巧,便于操作。初学者一般不用自制手工文饰工具,以防意外损伤。
3.色料
(1)色料选择
医学文饰色料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严禁应用工业色料。具体内容参照文饰色料标准。色料选用的基本要求:必须采用专用的无毒、经无菌处理过的,对身体无毒、无害、无副作用,不致畸、不致癌,经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后(应有检验报告)的色料。安全色料应具有以下特征:浓度适中,颜色纯正,色泽稳定,无毒,浸透力强,附着性好,不脱色,不扩散,无须多次补色,文后效果自然逼真。
(2)色料种类
文饰色料有黑色、深浅棕色、灰色、红色、肉色等系列色料。具体应用时可依求美者情况选择色料或临时配色,同时褪色液也应常规配备。
(十一)文饰监管
1.成立医学文饰行业监管委员会
在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的领导下,由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医学美学文饰分会协助相关政府部门实施。文饰行业监管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医疗资质的文饰技术工作者。
(2)行业内有影响力、有一定知名度和威望的专家或文饰师。
2.监管委员会工作任务
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文饰行业进行监管、专业咨询。
3.监管内容
(1)文饰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医学相关知识培训。
(2)文饰操作间是否达到标准以及操作流程是否符合规范。
(3)操作设备、耗材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十二)该指南最终解释权归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医学美学文饰分会所有。
附2:《医学文饰行业规范化指南》编写说明
针对目前文饰行业存在的各种不规范现象,国家卫计委医政医管局致函中国整形美容协会,下发《关于委托收集文绣服务管理状况的函》(国卫医医护便函【2016】66 号),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医学美学文饰分会召集专家并赴各地积极调研,整理反馈意见上报医政医管局,同时组织专家编写了《医学文饰行业规范化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进行完善修订。现将《医学文饰行业规范化指南》编写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写背景
文饰美容在我国历史悠久,深受爱美者青睐。20 世纪末,文饰行业消费需求不断膨胀,市场蓬勃发展,但随之出现大量的违规行为,导致市场无序竞争、良莠不齐、混乱不堪。为了规范行业市场,保障消费者权益,2002年原国家卫生部颁布第 19 号令,明确将文饰操作纳入医学美容范畴,以期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加大行业监管力度。法规执行后,对规范行业、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如今的文饰行业市场、文饰技术及设备产品等,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与此相对应的,一方面是文饰市场巨大的消费需求和大量有实践经验而无医学资质的从业人员,另一方面则是具备医学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和医生将更多的关注度放在了大型整形美容手术上,忽视了文饰细分领域。这样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从而导致文饰行业的发展步入了一个积而不发的尴尬阶段。如何解决目前市场上的这些问题,让文饰从业者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激发这个充满市场前景的行业的潜力,满足消费者更为丰富和便捷的消费需求,形成健康、良性的行业生态圈?如何实现与时俱进,让市场变化与法律法规完美结合,既能保障文饰技术的安全操作规范性,又能大力发挥和有效利用现有技术从业人员的优势,推动文饰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医学美学文饰分会自成立伊始,一直在探索一条更为合理、科学的途径。
众所周知,2016年上半年,国务院分别于 1月20日和 6月13日2次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分2批取消了 108 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这是国家为落实科学合理的国家职业资格体系,鼓励广大劳动者更好施展创业创新才能而出台的一系列新政。对文饰行业来说,也从中看到了希望。文饰行业也亟需一套全新、科学、可行,尤其是具备市场高度可操作性的规范化指导文件,来实现从业人员的培训上岗,以适应新的市场形势。
2016年年初,文饰分会接到国家卫计委医政医管局关于收集文饰管理状况的委托函后,更是积极针对国内以及欧美主要发达国家的文饰行业现状做了大量调研,并在众多相关医疗文饰专家的支持下,完成了行业内第一个规范指导性文件—《医学文饰行业规范化指南》。相信该指南的发布对规范文饰行业发展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和积极的影响。
二、《指南》的积极意义
《医学文饰行业规范化指南》的编写,是文饰行业中备受瞩目的一件大事,必将为推动医学文饰行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经济繁荣起到重大作用。它的意义在于以下几点:
(1)规范化指南的制定,有利于文饰行业操作流程的统一规范。目前,国内文饰从业人员,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大部分未受过正规医疗培训,不规范操作时有发生。作为皮肤刺入性美容项目,为了降低医疗风险,减少医疗事故,必须对文饰操作流程进行统一规范。
(2)规范化指南的制定,有利于明确责任归属及快速处理。文饰技术操作属于医疗美容范畴,在操作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出现问题后,消费者需要有一个明确的规范来界定是否属于监管范畴,这样才能使商家和消费者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使问题得以快速处理。
(3)规范化指南的制定,有利于提升文饰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引导文饰从业人员通过合法渠道,参加正规医学培训和考试,取得合格上岗证,解决长期以来众多文饰从业者处于灰色地带的尴尬,促进医学美学文饰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4)规范化指南的制定,将为下一步文饰行业标准的制定奠定良好的基础。有助于树立行业新风,建立行业口碑,指引文饰行业有章可循,为文饰行业的荣誉作出贡献。
三、编写、修订过程
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医学美学文饰分会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在总会张斌会长的领导下,医学美学文饰分会辛映继会长组织相关医学、美学、心理学等各方面专家,认真开展工作,奔赴各地展开调研,收集资料,历时半年多时间编写完成了《医学文饰行业规范化指南》。在编写规范中,主要经历3大过程:
一是考察调研。2015年11月9日,在重庆组织召开了“医学美学文饰行业西南地区调研会”,重庆市卫计委相关领导,第三军医大学、重庆医科大学等单位的知名专家均有出席;2015年11月25日,在北京空军总医院召开了“文饰行业规范化华北地区专家研讨会”,解放军总医院、北京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参与研讨;2015年12月12日,分会邀请了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长沙当地知名整形外科、 皮肤科专家于长沙湖南中医药大学召开了“华中地区文饰行业专家研讨会”,会上各专家积极发表意见;2015年12月14日,文饰分会在广州美博城组织召开了“文饰仪器和耗材标准华南地区调研会”,特别邀请了广东省有名的文饰仪器色料专家参与文饰行业调研;2016年1月15日,分会在西安组织召开了“文饰行业西北地区调研会”,邀请了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唐都医院、陕西省人民医院的专家教授参会,经过充分的市场调研和专家论证,为我们制定标准提供了科学的资料和依据。
二是组建力量,收集资料。考察调研初步结束后,2016年3月初,医美文饰分会组织成立文饰专家委员会,汇集标准教材起草专家团队,不断征集行业内文饰专家意见,整理欧美各国、日韩等发达国家文饰发展监管资料。经过大量的资料汇总分析,对《医疗文饰规范化指南》文件进行进一步扩充完善。此外,分会专门组织人员参加世界文绣大会,与多国知名文饰专家多次深入交流、沟通,了解世界文绣发展情况等;同时也派人参加各地区文饰大赛,向众多资深文饰专家、文饰师们了解情况,收集相关资料。这些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为《医学文饰行业规范化指南》补充了更为详尽的科学数据。
三是修订完善。为集思广益,群策群力,进一步提高《医学文饰行业规范化指南》的质量,2016年6月初,文饰分会多次组织专家讨论,征集各专家意见。解放军总医院、北京黄寺整形外科医院、兰州军区总医院等整形外科医院,以及第四军医大学、第三军医大学、大连医科大学、黑龙江中医药大学等知名高校,近 30位专家提出了中肯的修改意见。针对专家们提出的每一条意见建议,分会都认真讨论分析,最终修改完成了《医学文饰行业规范化指南》《医学文饰行业教学大纲》《医学文饰行业考试大纲》的编写,并在 6月5日上报中国整形美容协会。2016年7月8日,于北京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办公室做最后的评审。
四、编写内容
《医学文饰行业规范化指南》内容包含:
(1)文饰分类。
(2)文饰场所,环境要求。
(3)文饰操作规范(操作原则、流程、规范等)。
(4)文饰仪器、色料。
(5)文饰监管。
五、特别说明
《医学文饰行业规范化指南》是在整理行业众多资料、经专家委员会不断论证的基础上编写完成的,随着科技的发展、技术的更新、市场的变化,相关仪器、色料、产品、技术等还会有所提升和变化,相对应的,此指南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及时调整完善。
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医学美学文饰分会
2016年6月20日
附3:文饰常用药品
1.抗生素软膏(莫西匹罗星胶软膏)
【适应证】百多邦为局部外用抗生素,适用于各种细菌性皮肤感染,主要用于革兰阳性球菌引起的皮肤感染,如脓疱病、疖肿、毛囊炎等原发性皮肤感染及湿疹合并感染。
【用法及用量】本品应局部涂于患处,必要时可重复1个疗程。
【不良反应】局部应用本品一般无副反应,偶见烧灼感、蜇刺感及瘙痒等,一般不需停药。
【禁忌证】对莫西匹罗星或其他含聚乙二醇软膏过敏者禁用。
此种百多邦配方不适于眼内或鼻内使用,如误入眼内用水冲洗即可。
【注意事项】有中度或严重肾损伤者慎用。
动物研究证明,本品无致畸作用,但孕妇宜慎用。
2.庆大霉素
【适应证】主要用于革兰阴性菌引起的感染,但由于对庆大霉素的耐药菌株逐年增多,第3次头孢菌素和新的氟喹诺酮类药物应用于革兰阴性杆菌感染使庆大霉素的应用减少,目前主要用于耐药金葡菌及铜绿假单胞菌所致的感染。常与羟苄西林、派拉西林、头孢菌素等联合用药。
【不良反应】庆大霉素的毒性主要表现为对前庭的影响,头昏、脑晕、耳鸣、麻木,共济失调。对耳蜗的损害较小,患者往往首先出现耳鸣和高频听力减退,严重者发生耳聋。庆大霉素常用量对肾脏无明显影响,少数患者出现蛋白尿、管型尿及肾毒性表现,老年患者、肾功能减退及合用利尿剂而血容量减低者易发生变态反应,少见偶致皮疹。
3.牛黄解毒片
清热解毒,用于火热内盛,咽喉肿痛,牙龈肿痛,口舌生疮,目赤肿痛。
4.干扰素
【作用】干扰素是肌体非特异性免疫性物质,由网状内皮细胞和淋巴细胞等产生,可抑制病菌的繁殖,同时有抗肿瘤作用,用于乙型肝炎、流感、风疹、水痘、单纯性疱疹、带状疱疹等多种病毒感染,也用于多种肿瘤的治疗。预防流感可滴鼻,每天 3 次。
【用法】带状疱疹溶液外搽,每天 4~6 次或每天 100 万单位肌注,共 5 d。
5.阿昔洛韦(无环鸟苷)
【制剂】可用于治疗单纯疱疹病毒(HSV)感染,口服用于生殖器疱疹病毒感染的初发和复发性黏膜感染的治疗及反复发作病例的预防,又可用于单纯疱疹性脑炎的治疗,还可用于带状疱疹、免疫缺陷者水痘的治疗。有报道称,长时间静脉注射本品可治疗慢性乙型肝炎,如与干扰素联合应用可提高疗效。
【用法】口服每次 200~400mg,每天 5 次,根据病情而定量。初发性生殖器疱疹,每次 200mg,每 4h1次,每日 5 次,共用 10 d。
【注意事项】静脉给药只能缓慢静滴(持续 1~2h),不可快速推注;不可用于肌肉注射;孕妇禁用。
6.板蓝根冲剂
【作用】广谱抗病毒、抗菌药,用于上感、流感、乙型脑炎、腮腺炎、肺炎、咽炎等多种病毒性疾病。
【用法】开水冲服 1~2 包,每天 3~6 次。静滴 12~30mL,用 5% 的葡萄糖液稀释。
【制剂】冲剂;针剂 2mL;复方针剂,10mL、50mL。
7.复方大青叶注射液
【作用】用于流感,乙型脑炎、肝炎、腮腺炎等。
【用法】肌注 2mL,每天 1~4 次。
8.复方扑尔敏片
【作用】解热镇痛,抗过敏。用于感冒,头痛、神经痛、风湿痛,荨麻疹,接触性皮炎等。
【用法】口服。每天 3 次,每次 1~2 片。
9.可的松
【作用与用途】本品在体内转化为氢化可的松而显效,作用时间长,因其在水中几乎不溶解,故不能注射。又因在皮肤中代谢快,达不到治疗深度,故不作外用。现临床已很少应用。
【用法】口服。每次 25~100mg,每日 3~4 次。
【不良反应】不良反应较重,尤其钠水潴留作用较大,易引起水肿。
10.地塞米松
【制剂】醋酸地塞米松片 0.75mg(相当于泼尼松 5mg),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2mg、4mg、5mg(局部应用制剂见眼科用药)。
【作用】其抗炎及抗过敏作用比泼尼松更显著,而对钠水潴留和排钾作用较弱,对垂体—肾上腺皮质系统有较强的抑制作用。本品注射液多用于抢救重患者,当昏迷、麻醉过程中呕吐不能口服但又需紧急处理时,可肌注或静注。
【用法】口服。每次 0.75~1.5mg,每日 2~4 次。
【注意事项】长期服用易引起精神症状,大量服用易引起糖尿病及库欣综合征,溃疡病、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应忌用或慎用。
附4:医学文饰相关名词解释(顺序按英汉索引)
1.外伤性文身 accidental tattoo
外伤致体外有色粉尘微粒机械性侵入皮内使其形成不规则的着色。常见于烟花和化学物质的爆炸及皮肤碾挫伤等。(https://www.daowen.com)
2.美容文饰技术 aesthetic decoration technique
以人体美学理论为指导,以人体解剖生理学为基础,应用文饰器械将色料刺入人体皮肤组织内,使其永久性着色以美化容貌的一种医疗美容技术。其实质是一种创伤性着色。文饰技术的操作必须遵循医学原则和美学原则,避免发生“交 叉感染”和“损容”。
3.美容医学/医学美容学aesthetic medicine,cosmetic Medicine,medical cosmetology
又称“医学美容学”。是一门以人体审美理论为指导,采用各种医学手段来直接维护、修饰和重塑人体美,进而提高人的生活质量,增强人体各系统的生命活力美感,以追求人的身心年轻化为目标的新兴应用医学学科。其学科对象是以追求自然之美为目的的就医人群,称“美容就医者”。其学科任务是帮助“求美者”维护、修饰和重塑容貌美和形体美。这是它不同于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和康复医学等医学学科的本质特征。
4.美容性文身 aesthetic tattoo
为了美观效果而实施的文身。
5.面部审美分区 aesthetic unit of face
按美容解剖学要求,将人的面部分为 12 区:眶区、鼻区、唇区、颏区、耳区、颧区、眶下区、颊区、腮腺咬肌区、面侧深区、颌面、颞面。
6.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allergic contact Dermatitis
皮肤黏膜多次接触同一化妆品或相同成分后,在接触部位甚至非接触部位发生的变态反应性炎症。
7.人体美学解剖学 anatomy of body aesthetics
为改善或重塑容貌美、形体美而研究人体各局部结构和器官的位置、形态及其相互之间的毗邻、比例和层次关系,并探讨和揭示貌形体美的美学规律和标准的人体解剖学。
8.美容医疗应用技术 application technique of aesthetic medicine
又称“医疗美容技术”。是以医学美学为指导,运用审美心理与医疗美容仪器或用品,来维护、改善人体容貌和形体美的一个应用性技术群。该技术群中的各项技术可广泛应用于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等美容医学分支学科领域。它是当代美容医学整体学科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9.乳晕 areola of breast
乳头周围的皮肤色泽较深的环形区。直径为 3.5~4.5cm,一般呈棕褐色。
10.美容医学艺术 art of aesthetic medicine
绘画、雕塑等艺术在美容医学学科实践中的应用,美容医学职业人员综合素质的基本要素之一。
11.人体装饰色 body adorned color
人体皮肤和毛发本色之外的,对人体起修饰和点缀作用的色质。
12.接触性唇炎 contact cheilitis
唇部及其周围皮肤接触外界某些致敏物或刺激物后引起的唇炎。
13.接触性皮炎 contact dermatitis
皮肤或黏膜接触某些物质后,在接触部位发生的境界清楚的急性或慢性炎症反应。
14.美容文化 aesthetic culture,cosmetic culture
凡反映医学美容或非医学美容领域的职业生活、组织机构、相关制度以及反映这一领域的意识形态的文化产品的统称。其实质是一类以维护和重塑人体美,实现健与美、行为和道德高度和谐统一为目的的美丽文化。
15.美容皮肤科学 cosmetic dermatology,aesthetic dermatology
以医学美学为指导,皮肤科学为基础,研究人体皮肤的结构与功能,维护、改善、修复和重塑人体健美皮肤及其相关规律的学科。
16.皮肤敏感性 skin sensitivity,cutaneous sensibility
由于皮肤对各种化学物质刺激具有不同程度的敏感性,当敏感性皮肤受某种化学物质因素的刺激而产生的变态性反应。
17.真皮 dermis
表皮下的不规则致密结缔组织。由纤维、基质和细胞组成,含有血管、淋巴管、神经、肌肉、皮肤附属器等。来源于中胚层。
18.表皮 epidermis
人体皮肤最外层次的具有保护作用的复层鳞状上皮。主要含角质形成细胞和一些树突状细胞,如黑素细胞、朗格汉斯细胞和梅克尔细胞。来源于外胚层。
19.糜烂 erosion
表皮或黏膜在其与真皮交界处脱落,露出红色湿润面的状况。常因水疱或脓疱破裂或皮肤浸渍后表皮脱落所致,因损害较浅,部分基底层细胞仍存在,故愈合较快,愈后不留瘢痕。
20.剥脱性唇炎 exfoliative cheilitis
以唇黏膜反复持续性脱屑为主的慢性浅表性唇炎。常伴干燥和痛感,病因比较复杂。
21.唇风 labial wind,exfoliative inflammation of lips
唇部疮如火燎,红肿、干燥脱屑的损容性唇部疾病。
22.眉毛 eyebrow
位于上睑与额之间的眶上缘眉弓部的短毛。自内向外呈弧形,划分为眉头、眉峰、眉梢3部分。男性眉毛较粗密,近于平直;女性眉毛较细疏,弧度较明显。
23.眉缺损 eyebrow defect
外伤或感染等原因所致眉部分或大部缺损。
24.眉毛密度 eyebrow density
眉毛的疏密程度。
25.眉错位 eyebrow displacement
多因局部皮肤外伤后断裂的眉毛错位愈合所致。
26.眉毛功能 eyebrow function
眉毛具有保护眼睛、表情、修饰容貌等功能。
27.提眉术 eyebrow lifting
针对眉与上睑皮肤松垂而采取的上提手术。
28.眉松垂 eyebrow ptosis
外侧眉部松弛比内侧明显,形成八字眉、三角眼的现象。形成原因主要为皮肤皮下组织退行性变和额肌松弛所致。一般松弛程度和年龄呈正相关。
29.眉毛再植术/眉毛移植术 eyebrows grafting
眉毛再植又称“眉毛移植术”。切取含毛囊的全厚皮片或带蒂的头皮瓣,移植于眉毛缺损部位的手术;或将单根或多根有毛囊的头发植于眉毛缺损、稀疏区的手术。
30.文眉 eyebrow tattooing
按设计要求将相应颜色的染料刺入眉区皮内,以美化眉形及眉色的美容文饰技术。
31.眉毛形状 eyebrow type
眉毛的形状,一般分为扩展眉、柳叶眉、卧蚕眉、蛾眉等。
32.发际 [线] hair line
头部毛发生长区域与面颈部无发区的交界线。
33.唇弓 labial arch
又称“丘比特弓 (Cupid’s bow)”。上唇皮肤和红唇缘黏膜交界处的弓形曲线。
34.唇纹 lip print,labial wrinkle
上、下唇纵行的皮肤皱纹。
35.上唇中点 labrale superius,Ls
上唇红缘两弧线的切线与正中矢状面的交点。
36.下唇中点 labrale inferius,Li
下唇红缘弧线与正中矢状面的交点。
37.文眉激光祛除术 laser removal of eyebrow tattoo
利用特定波长激光照射文刺部位,选择性地使皮肤内的颜料微粒直接气化或爆破粉碎成细小的颗粒,经吞噬细胞吞噬排出体外(而不损伤正常皮肤和毛发),最终清除文眉的技术。
38.文唇线激光祛除术 laser removal of lip line tattoo
利用激光的选择性光热作用清除染料颗粒,从而祛除文饰的唇线的技术。
39.睫毛 lash,eyelash
生长于睑前缘的短而弯曲的粗毛。长 8~12mm,多排列为 2~3 行。平视时,其生长方向与上下睑皮肤成 110°~130°。
40.文眼线 lid margin tattooing
按设计要求将相应颜色的染料刺入睑缘区皮肤内,以美化其颜色和形态的美容文饰技术。
41.唇高 lip height
鼻底中点至唇弓嵴(唇峰)的距离。
42.唇线 Lip line
红唇与白唇的分界线。
43.文唇线 lip line tattooing
将口唇线形勾勒清晰的美容文饰技术。
44.漂唇 lip rinse
祛除或减轻唇部色素过深的一种美唇技术。以往采用退色剂,现已被激光技术取代。
45.文唇 lip tattooing
为美化唇形和唇色而进行的美容文饰技术,多用于唇缘缺损不齐、唇形不成比例或唇色不佳者。
46.唇厚度 lip thickness
口轻闭时,上、下红唇部湿唇与干唇交界处到唇红缘的厚度。
47.医疗美容 medical aesthetic
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侵入性的医疗技术,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和功能进行修复和重塑,进而增强人体各系统的生命活力,以追求人的心身年轻化为目标的各项医疗实践的统称。
48.部分眉缺损 partial eyebrow defect
眉毛的一部分因各种原因损伤而缺如。通常由于烧伤、眉部皮肤肿瘤切除、麻风、局限性脱发、梅毒等疾病等原因。
49.创伤后修饰性文饰术 Post-traumatic tattoo
采用美容文饰技术对创伤后的局部形态细微缺损进行修复,以掩饰各种创伤造成的缺陷的方法。适用于眉部瘢痕、睫毛缺损、唇缘形态缺损、皮肤色素脱失、除皱术后头皮发区、唇部创伤后造成瘢痕胡须缺失、面颊除皱术后鬓角瘢痕、鼻部创伤整形术后鼻孔内阴影大小不一以及眼袋术后下睑外翻等。
50.文饰修复术 remediation for tattoo
因文饰术后没有达到预期的修饰美学效果,甚至出现形态异常、颜色变异、局部皮肤不良反应等状态时,针对性地重新进行美学设计,掌握色彩搭配原则,采用常规标准手法,或借助激光祛除,或以手术切除等综合方法加以修复,以达到更为理想的美学效果的文饰修复技术。
51.瘢痕 scar,cicatrix
在皮肤创面愈合过程中,由瘢痕上皮与胶原纤维为主要成分的结缔组织构成的表皮组织,无弹力纤维以及真皮乳头、毛囊和腺体等皮肤附件结构。
52.瘢痕体质 scar diathesis
在创伤修复过程中有瘢痕增生倾向的个体。
53.敏感皮肤 sensitive skin
接触某些物质后,比正常人群更易发生接触性刺激或变态性反应的皮肤类型。
54.皮肤着色后遗症 sequelae of skin staining
由于文饰术或其他医源性等原因,使含有染料、药物或消毒剂等色素物质浸入人体皮肤黏膜组织后产生的损容性疾病。
55.肤色 skin color
皮肤的色泽。主要由皮肤内黑素颗粒及其构成数量及分布状况等因素所决定。皮肤有白、黄、红等颜色,是人种分类的重要标志之一。个体间肤色往往可因性别、生活方式不同而异。
56.皮肤敏感性 Skin sensitivity,cutaneous sensibility
皮肤对各种化学物质刺激具有不同程度的敏感性,当敏感性皮肤受某种化学物质因素的刺激会产生的变态性反应。
57.皮下组织 subcutaneous tissue
位于真皮下方,其下与肌膜等组织相连,由疏松结缔组织和脂肪小叶构成。含有血管、淋巴管、神经、汗腺泉体及毛囊等。
58.浅表性瘢痕 superficial scar
质地柔软平整,对机体功能无影响,外表与正常皮肤差异较小的瘢痕。
59.文身 tattoo
用针具或电动针将不可溶的颜料刺入真皮及皮下形成不褪色的图案的装饰手法。
60.文身祛除术 tattoo removal
用化学的、机械的或激光等方法清除文身的方法。
61.化学法文身祛除术 tattoo removal with chemical peel
用腐蚀性溶液,如强酸或强碱造成皮肤浅表灼伤,使色素随坏死组织一起脱落的方法。
62.文身激光祛除术 tattoo removal with laser
利用激光的选择性光热作用将色素颗粒直接气化或击碎,通过皮肤脱痂排出或细胞吞噬完成色素代谢以去除文身的方法。
63.人体对称美 symmetry beauty of body
人体整体外表形态的左右及各部位的左右之间分别呈现的对称状态之美。
64.治疗性文身 therapeutic tattoo
通过文饰技术使用染料对瘢痕或皮肤外观异常等进行修饰性治疗的技术。
65.三庭五眼 three sections and five eyes in face,oriental ratio
据成年人面部五官的位置及其相互间距的比例关系,归纳和勾画出来的关于人体面部区分的普遍性比距特征。相对地勾画出人体正面观的纵向和横向的比例关系。在中国古代画论《写真古诀》及各种传统相学的审美观念中,往往成为衡量人的五官大小、比例、位置的准绳。
66.红唇 vermilion,red lip
外露的红色唇黏膜部分。
67.唇红缘 vermilion border
唇部皮肤与唇黏膜之间的交界区。
68.唇珠/上唇结节 vermilion tubercle
又称“上唇结节”。红唇正中部向前呈珠状的突起。
69.白唇 white lip
由皮肤覆盖的外唇表面部分。
注: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编写。
附5:《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已于 2001年12月2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月22日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 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 申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 30 d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 30 d内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 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 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 1年以上。
(三)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有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 6 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第四章 执业规则
第十六条 实施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十七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第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条 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证、禁忌证、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一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五条 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中医科等相关临床学科在疾病治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医疗美容活动不受本办法调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办法施行后1年内,按本办法规定对已开办的美容医疗机构和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附6:《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已于 2004年9月23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 11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1月8日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美容美发业的健康发展,规范美容美发服务行为,维护美容美发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美容美发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美容,是指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本办法所称美发,是指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
第三条 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从事美容美发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具有与所经营的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四)具有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美容美发经营者应当具有明确的服务项目范围,并按照其服务项目范围提供服务,同时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应当符合卫生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国家鼓励美容美发经营者采用国际上先进的服务理念、管理方式和经营方式,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 国家在美容美发业推行分等定级标准,实行等级评定制度,促进美容美发行业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第八条 美容美发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色情服务等违法活动。
第九条 美容美发经营者应当执行本行业的专业技术条件、服务规范、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 从事美容美发服务的美容师、美发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有关专业组织或机构进行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美容美发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上明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
第十二条 美容美发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说明服务价格。对在服务过程中销售的美容美发用品应当明码标价。对所使用的美容美发用品和器械应当向消费者展示,供消费者选择使用。美容美发经营者在提供服务后,应当向消费者出具相应的消费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第十三条 美容美发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询问消费者的要求,向消费者提供与服务有关的真实信息,对消费者提出的有关产品、服务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十四条 美容美发服务所使用和销售的各种洗发、护发、染发、烫发和洁肤、护肤、彩妆等用品以及相应器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安全卫生的规定和标准,不得使用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五条 美容美发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有关卫生规定和标准,具有相应的卫生消毒设备和措施;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卫生部门的健康检查,持健康证明上岗。
第十六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美容美发业的管理与协调,指导当地行业协会(商会),在信息、标准、培训、信用、技术等方面开展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美容美发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积极为经营者提供服务,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美容美发行业发展的引导和监督,做好行业自律工作。美容美发经营者应当向当地美容美发协会(商会)进行企业信息备案登记。
第十八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美容美发业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附7:文眉与纹眉词义辨析
姜继斌
南京市 同仁街医院
文眉术作为医学美容的一种技术,专业学术刊物上已屡见报道、不少文章用“纹眉”乃“文眉”之讹误。
纹(wen)是名词,指某种原因形成的线性痕迹,如皮纹、肺纹理、云纹织锦等。文(wen)可以是名词,如甲骨文、英文等,也可以是动词(wen),指刻刺动作或掩饰,修饰,如文身,文过饰非。由此可见,“纹”是“文”之后果。
文眉术源于古代的文身术,是指用针刺皮肤将色料置于皮内,使皮肤呈现有色的纹形。《庄子·逍遥游》“……越人断发文身无所用之”是说越人剪头发荆染皮肤;《汉书·食货志下》“……其文龙”指那人皮肤上刺画着一条龙形纹。因此“文眉”应是一个动名词,如果用“纹眉”则是形容词名词,意为有痕迹的眉,显然,现代文眉术并非此意。
中国医学美学美容杂志社是专业学术期刊,对学科的健康发展具有一定的向导性,在审稿与编辑过程中对作者、读者乃至学科应负有责任,不应拘于所谓权威性文章而“文眉”与“纹眉”同刊,致使谬讹传沿。人微言轻,所述是否得当,还请同道们批评指正。
发表在《中国医学美学美容杂志》1994年第二期
( 现更名为《中国美容医学杂志》)
附8: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管理办法.2002.
2.林茂昌.现代眉眼部文饰美容技术.2000.
3.孙玉萍,郗虹.文饰美容技术.学苑出版社,2007.
4.仲剑平.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人民军医出版社,2011.
5.王志军,刘林嶓.美容外科学人民卫生出版社,2012.
6.孙玉萍,孙英.美容文饰技术的文书书写,中华医学美学美容杂志,2003.
7.王军.王牌文艺,海南文艺出版社,2005.
8.孔珊.文饰美容,2014.
9.中华医学会.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美容医学分册,人民军医出版社,2015.
10.医学美学与美容医学名词,科学出版社,2015.
11.医学美学文饰,医学美学美容杂志社,2016.
12.世界欧美各国其他文饰资料
附9:优秀作品鉴赏



注:作品鉴赏图由胡宗胜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