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责任论的提出
19世纪中叶以后,在西方大众传媒的发展过程中,新闻自由出现了放任自流的状态,这种状况造成的不良后果在美国黄色新闻时期(1892—1914年)达到顶峰,当时的《世界报》与《纽约时报》为扩大影响,在各自的“阵地”上夸大新闻事实,甚至不惜捏造新闻,引起了社会的动荡和混乱,1898年的“美西战争”就是由当时媒体报道失实而引发的。认为新闻媒介在实现新闻自由的同时担负一定社会责任的“社会责任论”应运而生,它又被称作积极的自由主义。1947年,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的报告《自由而负责的新闻业》和其成员威廉·霍京(William Hawking)的《新闻自由:一个原则框架》成为该理论最早的经典文本。1971年,美国学者施拉姆(Schramm)等人发表的《报刊的四种理论》(有的译为《传媒的四种理论》)同样对报刊的社会责任做出了全面的规范和界定,霍京在报告中明确提出:对于新闻媒介,“为公民提供高质量的新闻服务,这是一种不可逃避的总体性社会责任;对于一种可能威胁其自身作为自由社会的存在的机能所负的最终责任,共同体不能将它完全委托给任何其他机构”[4]。(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