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商业保理公司的业务范围

《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设立商业保理公司,为企业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开展商业保理,原则上应设立独立的公司,不混业经营,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活动,禁止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催收业务,禁止从事讨债业务。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商业保理企业试行办法》,商业保理业务是指供应商将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企业,由商业保理企业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服务。商业保理企业可以从事如下业务:出口保理,国内保理,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信用风险管理平台开发,经审批部门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商业保理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受托投资,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