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以来的税制改革

二、21世纪以来的税制改革

(一)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改革之处是:(1)不再区分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所得税法。(2)由原来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30%加3%的地方所得税率,和内资企业适用的33%的税率,调整为统一适用的25%的税率。(3)规范了作为税基的所得额计算办法,取消了计税工资等税前纳税调整项目,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所得税的负担。(4)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取消了原来给予外资企业的过多的税收优惠。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更好地适应了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也更好地适应了我国外贸形势迅速发展和外汇储备过快增长、人民币快速升值的新形势,有利于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更好地落实“国民待遇”原则,促进内外资企业平等竞争,促进我国改革开放更加健康地发展。

(二)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

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首先是在2004年7月作为支持东北振兴的优惠政策而运用的。2007年7月,我国又在中部地区进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在此基础上,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纳税人抵扣购入的固定资产已纳增值税税款。

(三)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2005年12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取消农业税有助于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更好地解决“三农”问题,保障农业生产的发展。

(四)2007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车船税

将原来对内资企业和中国居民征收的车船使用税和对外资企业、外籍人员、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车船税,促进了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税负和平等竞争,税额做了相应的调整。

(五)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

2006年底,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主要改革内容有:(1)从2007年1月1日起,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拓宽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促进了内外资企业平等纳税和公平竞争。(2)将单位税额大致提高了两倍。促进了土地资源的节约使用。

经过一系列的税制改革,我国已形成了以流转税为主,所得税次之,其他税种辅助的复合税制体系。现行正式征收的税种及其分类如下:

(1)流转税类: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2)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财产税类: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车船税。

(4)其他税类: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屠宰税、筵席税。

(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这是继2009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实施,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后,增值税扩围替代营业税,成为增值税改革另一个重要举措。自此正式拉开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序幕。

2012年7月31日,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2013年8月1日,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标志着营改增由试点开展到全国范围。

2013年12月12日,国税总局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进一步将营改增的范围扩大到铁路运输和邮政业。

鉴于国家要在“十二五”期间完成营改增,最快有望在“十二五”(2011—2015年)期间完成全行业的营改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