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灾害防御能力,规范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类避灾安置场所,包括避灾中心、避灾所、避灾点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避灾安置场所是指由县级人民政府确认或组织建设,在灾害来临时为群众提供避护和基本生活保障的场所。

避灾安置场所的安置对象为因洪涝、风雹、台风(包括热带风暴)、地震、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转移安置的当地群众及外来人员。

第四条 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质量第一、安全保障、综合利用的原则。(https://www.daowen.com)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避灾安置场所的修建、确认和统一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确认为避灾安置场所的产权单位(以下统称避灾安置场所管理单位)负责避灾安置场所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县级民政、建设、防汛、公安、卫生、国土资源、财政、民防、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避灾安置场所建设、管理、运行保障等工作。

第六条 转移安置对象在避灾安置期间,由政府负责基本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