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释义》简介
《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释义》这本书是由.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编创作的,《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释义》共有53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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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释义》编委会
主 任:丁祖年 陈 川 副 主 任:黄建中 彭佳学 委 员:姚月伟 潘田明 俞锡根 编写人员:钱燮铭 姚月伟 陈丽雅 赵法元(https://www.d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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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浙江省是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的地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提前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历史时期,中共浙江省省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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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目 录 《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释义》编委会 前言 第一部分 浙江省条防例汛释防义台抗旱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防汛防台抗旱职责 第三章 防汛防台抗旱准备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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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浙江省条防例汛释防义台抗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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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洪涝、台风、干旱灾害,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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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防汛防台抗旱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以下简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统一指挥。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具有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部门、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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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防汛防台抗旱准备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情况、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上一级防汛防台抗旱预案,组织编制流域或者本行政区域的防汛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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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防汛防台与抗旱
第二十一条 本省的汛期为每年的4月15日至10月15日。遇有特殊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汛期提前或者延长。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县级以上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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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防汛防台抗旱工程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了防汛防台抗旱工程设施建设的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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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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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了本条例的生效日期。(https://www.daowen.com) 法规的生效日期,是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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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附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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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 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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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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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九条 防洪规划是指为防治某一流域、河段或者区域的洪涝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包括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规划,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以及区域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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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十八条 防治江河洪水,应当蓄泄兼施,充分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河道防护,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保持行洪畅通。 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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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 洪泛区是指尚无工程设施保护的洪水泛滥所及的地区。 蓄滞洪区是指包括分洪口在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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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防汛抗洪
第三十八条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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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防洪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四十九条 江河、湖泊的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需投资,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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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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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https://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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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199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发布 根据2005年7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修订)(https://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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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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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防汛组织
第六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长江和黄河,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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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十一条 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 长江、黄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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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防汛与抢险
第二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根据当地的洪水规律,规定汛期起止日期。当江河、湖泊、水库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时,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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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善后工作
第三十六条 在发生洪水灾害的地区,物资、商业、供销、农业、公路、铁路、航运、民航等部门应当做好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和运输;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应当做好灾区群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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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防汛经费
第三十九条 由财政部门安排的防汛经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预算。 在汛期,有防汛任务的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一定的防汛抢险的劳务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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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守得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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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