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会计报告披露的主要原则
根据2014年7月1日颁布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对财务报告列报的基本要求: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利用所有可获得信息来评价企业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企业正式决定或被迫在当期或将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的,则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事实、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原因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另外,财务报告列报需体现重要性原则。重要性是指在合理预期下,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做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的具体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两方面予以判断,且对各项目重要性的判断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判断项目性质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在性质上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是否显著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因素;判断项目金额大小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营业成本总额、净利润、综合收益总额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或所属报表单列项目金额的比重。
合规会计财务报告列报,除了满足持续经营和重要性原则外,根据企业合规经营管理的特点,还需依据以下几个主要的列报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合规管理区别于其他管理的显著特点就是“全面性”。从横向来讲,合规管理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全价值链,包括所有的业务领域、所有的部门和所有的员工;从纵向来讲,合规管理覆盖所有的企业生命周期,包括企业的注册成立、企业的发展、企业的关停并转,直至最后企业进行清算并注销。因此,合规会计报告的列报应反映上述合规管理涉及的全部信息,其中也包括了一些表外事项与信息、非货币计量的及难以定量化的重要合规事项和信息。
2.有用性原则
关于合规会计报告的列报,更需要遵循有用性原则。涉及合规管理的信息很多,但是并不是合规会计披露的所有合规管理信息都具备有用性。前述在探讨合规会计目标时,除了合规会计满足传统意义的受托责任目标外,更需满足决策有用目标,实现这个目标的最终目的是企业守法合规经营和合规经营风险最小化。那么,合规会计报告披露原则也应根据这个终极标准进行评判。为了实现这个有用性原则,合规会计报告列报更加需要关注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的相关信息列报。
3.独立性原则
合规会计报告的列报,还应满足独立性原则的要求。“独立性”是合规管理体系中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合规管理体系一旦失去了独立性,企业的合规管理就会失去“公允”,就会失去企业合规管理最基本的职能,最终也就失去了合规管理的意义和价值。因此,独立性是保持合规管理发挥“屏障”作用的关键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