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切实加强地方性配套法规建设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2.2 切实加强地方性配套法规建设

地方性法规可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河道管理(保护)条例实施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性质的认定以及相应的处罚等加以明确的规定,使河道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1992年实施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已日益凸显出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不相适应,所以要积极争取省政府加快修编,根据涉及河道管理基本法律的立法精神,切合本地实际,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修编《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的具体修编和实施必须从多方面予以考虑:

(1)明确河道管理活动的主体及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要把依法治河首先放在规范和约束水(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上。

(2)涉河违法处罚力度与违法程度应相当,应按照当事人违法程度(数量)面积所获得利益数量,给出应予的处罚。(https://www.daowen.com)

(3)要明确对涉河违法直接当事人的处罚,使违法直接当事人不能轻易逃脱应有的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4)要明确河道管理范围的管理责任,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的界限,水(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在河道管理中的审批许可必须要有明确的河道管理范围的管理责任,依法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作为实施河道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之一。

(5)确定违法审批涉河建设项目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涉河建设项目许可的审批是涉河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涉河建设项目合法实施的关键,应建立违法审批的责任追究制度。要在河道保护管理立法中,明确违法审批许可的类型、责任、处罚的种类等一系列相关制度,建立从内部到外部的多种监督途径和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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