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装警察部队的诞生与发展

(二)武装警察 部队的诞生与发展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成为有一定规模,能够担负保卫国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种武装力量,是从建国前夕开始的,它几乎与共和国“同庚”。此后,这种武装力量的隶属关系多次调整,成份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规模也逐步扩大。从其几经变换的称谓中可以探寻出它的发展轨迹。

1.中国人民公安部队

1949年,第一届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统一的军队,即人民解放军和人民公安部队,受中央人民政府和革命军事委员会统率,实行统一的指挥、统一的制度、统一的编制、统一的纪律。”从此,全国开始对已有的形式多样、名称各异、组织领导和编制极不统一的公安武装,分别进行了整编,建立了统一的人民公安武装,即中国人民公安部队。

2.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

1950年9月22日,中共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发布《关于成立公安领导机构》的电令,决定将全国公安部队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1951年9月,中央军委决定将全国内卫、边防和地方公安部队,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并相继成立了东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五个大区公安部队司令部。

3.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

1955年7月18日,中央军委命令,将“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改为“中国人民公安军”,各级公安部队司令部相应地改为公安军司令部。公安军成为人民解放军的五大军种之一。1955年底,公安军编为若干个内卫师、警卫师、市总队、内卫团、边防团、海上巡逻队、边防总站、边境检查站等。

4.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警备部

1957年1月召开的军委扩大会议决定裁减军队数量,并调整全军组织编制,将人民解放军五大军种改为三大军种。9月1日,公安军番号撤销,成立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警备部。警备部负责全国内卫、边防业务领导,并指挥直属的公安部队。

5.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1958年8月,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决定将公安部队改编为人民武装警察。其中担负看押劳改,守护铁道和一般工矿企业的内卫部队,中苏、中蒙、中朝、中越边境、沿海港湾、对外开放口岸的边防部队以及机关、学校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划归地方公安机关建制。担负中央、各省(市)警卫、剿匪治安、守护重要铁路桥梁和军工厂矿任务的内卫部队,以及部分海防边防部队,属于人民解放军序列。总参警备部与公安部16局合编为公安部4局,负责全国人民武装警察业务,各省公安厅成立了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隶属于各级公安机关,实行以块块为主的领导体制。1961年6月,根据毛泽东同志的意见,中央军委决定撤销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番号,从7月1日起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将各省、市、自治区和各区、县公安部队,按照现编定额和任务情况,分别编成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师、团、连(队)。

6.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1982年6月19日,中共中央决定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担负内卫值勤任务的部队,同公安部门当时实行义务兵制度的武装民警和边防、消防警察统一组建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作为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受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统一领导。1983年4月5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正式宣告成立。先后列入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有:武装警察内卫部队、武装警察边防部队、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武装警察黄金部队、武装警察水电部队、武装警察交通部队、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武装警察机动部队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体制为总部、总队、支队、中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