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暖器漏电,伤人赔偿——谈产品质量责任

电暖器漏电,伤人赔偿——谈产品质量责任

【案例】李华在新安商场买到电暖器一台,使用的第三天,因电暖器漏电,将到他家串门的邻居张某击伤,住院治疗及其他费用共花去1000余元。李华找到新安商场,新安商场以没有损害李华为由拒绝;张某又去找,又被商场以不是张在本店购买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于是他们二人去找厂家,厂家说这事你们得去找商场,因为我厂与新安商场有合同,有质量问题找商场负责,再由商场找我厂按合同退换。商场和厂家推来推去,李华和张某只好告到法院。

【评析】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消费者受损害的事时有发生,有的后果还十分严重。(https://www.daowen.com)

本案中,新安商场和生产厂家的做法是不对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的规定,这是一起产品质量责任引起的民事纠纷。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说一旦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公民的人身伤害,产品制造者或销售者就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伤害,不只限于购买者本人,对不是产品的购买者,只要是商品的使用者是由于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受到伤害的,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同样应对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伤害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张某有权要求新安商场承担民事责任;也有权要求生产厂家承担民事责任。生产厂家与新安商场的合同“有质量问题找商店负责”显然是违法的,属无效合同。李华则可将电暖器退换或要求维修。

【操练】案例分析:丁某从百货大楼买回一只热水瓶,当天即冲水使用,不料当丁某把灌满开水的热水瓶放在桌子上时,水瓶突然爆炸,丁某的手脚被炸伤和烫伤,先后支付医药费300元。丁某应怎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