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不带来”于法无据——胎儿也有继承权
2026年03月18日
“生不带来”于法无据——胎儿也有继承权
【案例】吴某与王某(女)婚后,王某怀孕,吴某在一次意外事故中不幸死亡。其时,吴某与王某共有财产3600元。王某的公公提出将3600元与王某平分,王某提出应该给自己肚子里的小孩保留一分,其公公不允,双方发生争议。王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对这笔财产应如何处理呢?(https://www.daowen.com)
【评析】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除另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此,本案吴某的遗产为1800元。又据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由此吴某的遗产应分为3份,即王某600元、公公600元,胎儿600元。如果胎儿出生是活体,则取得遗产继承权,即分得的600元归胎儿所有;如果胎儿出生为死体,则保留的份额仍是吴某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则王某和公公又各分得300元,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不久死亡的,则给其保留的遗产份额应视为胎儿的遗产,由胎儿的继承人王某继承。因此,本案中,王某公公的做法是不对的。
【操练】案例分析:A与B,婚后不久,B某即怀孕,当胎儿正在母体里的时候,B某的父母想着不久就要作外公外婆了,特别高兴,就把一个存有10000元的存折交给B某,说是给未来外孙的礼钱。事隔不久,B某在一次外出活动时,不小心肚子给碰了一下,导致流产。B某很伤心,打算把10000元的礼钱退给自己的父母,可A某不干,说这10000元钱是胎儿的遗产,应归A与B共同继承。A的做法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