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罪犯的政治否定——谈剥夺政治权利

对罪犯的政治否定——谈剥夺政治权利

【案例】甲乙因事争执互殴,甲用铁棍打乙,乙遂抽刀相向,乙妻怕事情闹大,奋力夺下乙手中的刀,又恐丈夫吃亏,顺手拾起一块木板递与乙,乙持木板与甲相抗,不料木板上的铁钉打中甲的太阳穴,致甲死亡。

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乙妻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评析】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具体指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宪法第45条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既可单独适用,也可附加适用。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把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https://www.daowen.com)

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已满的,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恢复其政治权利。

本案中,乙与乙妻共同故意伤人致死,后果严重,分别判处徒刑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于法有据。

【操练】学习与思考: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是否就与政治无缘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