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用青春“赌”明天——谈赌博罪

莫用 青春“赌”明天——谈赌博罪

【案例】被告人杨某,男,19岁。无业。杨某从小无人管束,不愿读书,经常有小偷小摸行为,后来又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赌了几次之后,发现来钱较快,于是就到外乡去赌。从1991年3月至1992年6月,杨某赌遍了全县无敌手,获利10多万元。1992年7月,当杨某再次与他人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缴获杨某赌资2万余元。(https://www.daowen.com)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了赌博罪,依《刑法》第168条规定,判处杨某有期徒刑3年,罚金12万元,并追缴杨某赌博全部非法所得。

【评析】人生19岁,正值青春年华,杨某不务正业,以赌营生,最终因犯赌博罪,锒铛入狱,实在叫人痛心。青少年朋友一定要吸取教训,切勿用青春“赌”明天。

所谓赌博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构成本罪,须具备以下条件:①被告人以公开或秘密的方式实施了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②被告人赌博的目的是为了营利。

俗话说:家人有赌家不安,一方有赌四邻不安。赌博是一种腐蚀剂,它腐蚀人的灵魂、腐蚀家庭关系、腐蚀社会风气,必须予以坚决打击之。

【操练】案例分析:

农村青年张某,闲暇之余,经常邀请一班人在家中玩牌聚赌,每局输赢上百元,有时一局输赢上千元。

对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