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于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原则通过。国务院于4月23日以国发(1979)112号文件公布试行。森林法共七章四十二条,其主要内容有:规定确立森林的权属,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林木所有权不受侵犯;林业建设的基本任务和方针;森林管理的原则和方法;加强森林保护,做好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及珍稀动植物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制定造林规划,限期完成造林任务,使全国森林覆盖面积达到30%;合理采伐,计划采伐;奖励与惩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