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4 加强排污权分配和市场交易与转让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9.5.4 加强排污权分配和市场交易与转让

在水功能区划和排污总量控制的基础上,要将江河流域各水功能区的环境容量进行使用权的初始分配,研究制定分配原则和指标。在排污权初始分配基础上,研究建立排污权的转让和市场交易制度和技术办法。这方面的工作是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进行污染治理的重要手段和途径。(https://www.daowen.com)

排污权必须与水权和取水许可紧密联系。不应将水资源的使用权和排放权分离脱节。同时,排污权要在水功能区水质目标、纳污总量和排污总量控制基础上,进行初始分配,包括地区分配、用户分配等。在初始水权、排污权分配基础上,再通过市场机制进行交易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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