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违法采取行政措施,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对公民或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属于卫生行政赔偿的范围。
卫生行政机关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①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了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或加重的;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