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赔偿程序

四、卫生 行政赔偿程序

卫生行政赔偿程序,是指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以及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处理赔偿案件的整个过程。

(一)单独请求行政赔偿

单独要求卫生行政机关赔偿的,赔偿申请人必须先向卫生行政赔偿机关提出,并按照法律规定递交行政赔偿申请书。卫生行政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按行政诉讼程序审理。

(二)附带请求行政赔偿

赔偿请求人在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中或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可予以调解或裁决。

(三)申请赔偿的时效

赔偿请求人请求卫生行政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