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审批
2026年06月05日
三、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审批
卫生行政部门对设置医疗机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证书;对不予批准的,要以书面形式告知理由。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https://www.daowen.com)
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不予批准:①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②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③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④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⑤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⑥污水、污物、粪便处理不合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