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妇幼保健机构

三、妇幼 保健机构

妇幼保健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妇女和儿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

妇幼保健机构“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作为工作方针。为进一步明确妇幼保健机构的性质和功能定位,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管理,2006年12月19日,卫生部发布了《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一)功能与职责

妇幼保健是公共卫生的一项重要内容,妇幼保健机构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妇幼保健机构以群体保健工作为基础,面向基层、预防为主,为妇女和儿童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开展与妇女和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

1.公共卫生服务 妇幼保健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①完成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任务;②掌握本辖区妇女和儿童健康状况及影响因素,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妇幼卫生工作的相关政策、技术规范及各项规章制度;③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本辖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妇幼卫生服务进行检查、考核与评价;④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的妇幼保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对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业务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⑤负责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妇幼卫生服务及技术管理等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质量控制和汇总上报;⑥开展妇女保健服务,包括青春期保健、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老年期保健。重点加强心理卫生咨询、营养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等妇女常见病防治;⑦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包括胎儿期、新生儿期、婴幼儿期、学龄前期及学龄期保健,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重点加强儿童早期综合发展、营养与喂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心理行为咨询、儿童疾病综合管理等儿童保健服务;⑧开展妇幼卫生、生殖健康的应用性科学研究并组织推广适宜技术。

2.基本医疗服务 妇幼保健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妇女和儿童常见疾病诊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助产技术服务等;根据需要和条件,开展产前诊断、产科并发症处理、新生儿危重症抢救和治疗等。

(二)机构设置

妇幼保健机构由政府设置,分省、市(地)、县3级。有关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按照《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从事婚前保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的,还要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基本设备和服务能力,内部科室的设置应当与其承担的任务和职责相一致。保健科室包括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生殖健康科、健康教育科、信息管理科等;临床科室包括妇科、产科、儿科、新生儿科、计划生育科等,以及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等医技科室。

妇幼保健院(所、站)是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专有名称,原则上不能同时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该名称。设区的市(地)级和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变动应当征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不得以租赁、买卖等形式改变妇幼保健机构所有权性质。

(三)制度建设

1.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基层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工作例会、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孕产妇死亡评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妇幼保健工作质量定期检查、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制度。

2.基本医疗管理制度 按照临床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执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工作开展情况,不断健全、完善、细化其他规章制度。

3.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妇幼保健机构应加强规范化建设,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常规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和监管,实施全面质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