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违反执业药师
管理法规的法律责任
单位和执业药师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①对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应限期配备,逾期将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②对已在应由执业药师担任工作岗位的,但尚未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要进行强化培训,限期达到要求。对经过培训仍不能通过考试者,必须调离岗位;③对涂改、伪造或以虚假和不正当手段获取《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执业药师注册证》的人员,发证机构应收回证书,取消其执业药师资格,注销注册,并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执业药师有违反《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所在单位须如实上报,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处分。注册机构对执业药师所受处分,应及时记录在其《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执业情况记录”中。执业药师在执业期间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高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