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监督
管理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①进入工作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②查阅、复制有关资料;③责令医疗机构立即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已经准予登记的,应当及时撤销医疗技术登记:①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②不符合相应卫生行政部门规划的;③未通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④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⑤医疗技术与其功能、任务不相适应的;⑥虽通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但不再具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条件的;⑦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