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偿献血的
领导和组织
《献血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地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的奖励,对无偿献血者及其直系亲属给予一定的用血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