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鉴定的规定

三、《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鉴定的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委托医学会或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人民法院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当事人应当配合鉴定,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的,应承担相应不利的诉讼后果。为了做好医疗损害鉴定,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有些省的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应要求鉴定机构在鉴定结论中对涉案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一并作出明确认定;患者构成伤残的,应同时作出伤残等级认定。可视情要求医疗损害鉴定机构举行听证会,审判人员可以视情列席听证会,并可以就有关问题向鉴定专家询问。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且拒作书面答复,或结合质询、答复仍不能排除对鉴定结论的合理怀疑的,人民法院对鉴定结论可不予采信。对鉴定结论,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辅助质证,包括对鉴定人进行询问等。(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