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条件

二、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条件

我国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分为精神专科医院、综合医院设立的精神科和精神病防治所(站、中心)。《精神卫生法》规定,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照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①有与从事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相适应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②有满足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需要的设施和设备;③有完善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制度。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专科医疗机构还应当配备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https://www.daowen.com)

根据《精神卫生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就下列事项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①相关人员、设施、设备是否符合精神卫生法要求;②诊疗行为是否符合精神卫生法以及诊断标准、治疗规范的规定;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④是否依法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上述检查,应当听取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发现存在违反精神卫生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或者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