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责任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或者执业许可证书:①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②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③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殖技术治疗不育症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给予行政处罚。
(3)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吊销其计划生育证明;对有过错的提供证明的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https://www.daowen.com)
(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流动人口未依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①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③索取、收受贿赂的;④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⑤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6)相关部门和组织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照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规定,未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③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8)违反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按照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9)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