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②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③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2)《刑法》第336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ttps://www.daowen.com)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③索取、收受贿赂的;④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⑤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5)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宁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