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学校卫生工作管理法规的法律责任
2026年06月05日
六、违反
学校卫生
工作
管理法规的法律责任
(1)对于未经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正。
(2)对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没有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的,寄宿制学校没有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的,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3)对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对学校提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4)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2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