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药品流通
2026年06月05日
四、药品流通
为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药品购销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销售药品时,必须出示有关证件。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未经诊疗直接向患者提供药品。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https://www.daowen.com)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改变经营方式。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其委派的销售人员,不得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其他场所,携带药品现货向不特定对象现场销售药品。禁止非法收购药品。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必须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