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2.2.1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1)《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经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湘价重〔2004〕25号)规定,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回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除一条最大供电容量的供电回路和用户内部没有电气连接的两回及以上多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可按双方约定的供电容量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若用户要求电网供电线路是地下电缆的,按架空线路标准的1.5倍收取。同时明确各电压等级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费标准。(https://www.daowen.com)

(2)《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湖南省降低大工业电价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6〕704号)规定,对企业自建的双回路和双电源供电的,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