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国民收入分配体系
国民收入分配指在一段时间内的经济活动成果在各个经济主体间的分配,反映社会各个主体对于社会经济活动的最终成果的占有方式及占有数量。
收入分配的主体是参与收入分配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内涵与特征不同可以划分为政府、企业和住户三部分。收入分配的课题是社会生产成果。按照分配次序,国民收入分配体系可以划分为初次分配、再次分配和第三次分配;按照分配的内在含义,可以划分为功能性收入分配和规模性收入分配。前者又称为要素收入分配,是以生产要素为主体的分配,按照各种生产要素如土地、资本和劳动等在社会生产中所发挥的作用所进行的相应收入份额的划分,古典经济学对收入分配的研究重点侧重于生产要素的收入分配。(https://www.daowen.com)
规模性收入分配的研究始于帕累托提出帕累托法则,此后收入分配的研究逐渐从功能性收入分配转移到规模性收入分配。规模性收入分配按照社会经济特征将个人或家庭进行分类,分析每类群体所得收入份额与其人口规模或家庭规模的关系是否合理。功能性收入分配的原则是经济效率,规模性收入分配的原则是经济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