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 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 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0 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3 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 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 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286 条: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 条、第3 条。
[2]《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 8 号)第2条。
[3]边锋:“论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区分”,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18 年9 月27 日。
[4]李希慧:“论单位犯罪的主体”,载《法学论坛》2004 年第3 期。(https://www.daowen.com)
[5]赵秉志:《犯罪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173~174 页。
[6]石磊:“单位犯罪意志研究”,载《法商研究》2009 年第2 期。
[7]高铭暄、王剑波:“单位犯罪主体人格否认制度的构建——从单位犯罪相关司法解释谈起”,载《江汉论坛》2008 年第1 期。
[8]周德金:“论我国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及其本质回归”,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9 年第4 期。
[9]周竟成:“完善单位犯罪立法的几点思考”,载《湖湘论坛》2006 年第3期。
[10]冯峰:“审理单位犯罪案件两个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02 年第1期。
[11]宋会谱:“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的认定与处罚”,载《人民司法》2008年第14 期。
[12]高铭暄:《刑法专论》(第2 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年版,第239 页
[13]赵能文:“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处罚标准宜统一”,载《法学》2015年第1 期。
[14]张文、贾爱英:“关于单位犯罪的几个问题”,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 年第3 期。
[15]赵能文:“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处罚标准宜统一”,载《法学》2015年第1 期。
[16]郑祖星:“论单位犯罪的处罚模式——以‘单位刑事责任双层论’为视角”,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年第6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