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适用中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界分
《刑法》第16 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条规定说明,行为人是否犯罪取决于他在主观上有无罪过(即故意或过失)。行为人的行为无论造成了多严重的损害结果,如果没有故意或过失便不构成犯罪,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此,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界分标准以及在司法适用中的判断规则对于准确定罪量刑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相较于危害事实的客观认定标准,主观方面的认定有不同程度的模糊地带,各种罪过之间很难做出明确的区分,特别是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之间的界分十分模糊,司法人员时常会面临两难的选择。在此,笔者将选择几个涉及主观罪过认定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以探寻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司法判断标准。(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