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松故意伤害案”
2026年03月16日
(五)“刘某松故意伤害案”
案情简介
2008 年1 月5 日晚,被告人刘某松在广州市某区的“欢乐有约”娱乐厅喝酒消费时,在厅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江某峰的同伴邓某某、李某某发生争执,后双方和解。其后,得知此情况的被害人江某峰不顾劝阻上前抓住被告人刘某松的头发并往下按,被告人刘某松即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刺了被害人江某峰的腹部两刀,遂逃离现场。被害人江某峰经送院抢救无效于同年1月7 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江某峰系被锐器作用右侧腹部致肝右叶、肝门静脉及下腔静脉破裂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司法处理结果(https://www.daowen.com)
2008 年1 月18 日,被告人刘某松在广东省东莞市被抓获。6 月11 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松有期徒刑14 年,剥夺政治权利4 年。
2009 年2 月26 日,被害人江某峰的父亲江某强不服法院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认为法院错误将故意杀人罪定为故意伤害罪导致对被告人量刑畸轻。检察院控申部门慎重对待该案,于2009 年3 月16 日立案复查。经过调阅公安机关、公诉部门以及法院的案卷,并多方调查取证,于2009 年5 月20 日复查终结。经复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恰当,量刑得当,故决定驳回其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