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顺运输毒品案”

(二)“李某顺运输毒品案”

案情简介

2007 年3 月30 日,被告人李某顺携带毒品,在乘车途经木康检查站时被抓获,边防人员当场从其携带的木箱夹层内查获海洛因1388 克。

司法处理结果(https://www.daowen.com)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347条第2 款第1 项、第48 条第1 款、第57 条第1 款、第64 条之规定,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顺以其不知道木箱内藏有毒品、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李某顺为牟取非法利益运输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运输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李某顺提出其不明知所携带的木箱内藏有毒品的上诉理由,与其将木箱从芒市带到保山即可获得高额报酬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89 条第1 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将本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99 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 条第1 款的规定,裁定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李某顺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