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 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 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 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 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3 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 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注释】
[1]冯军:“刑法的规范化诠释”,载《法商研究》2005 年第6 期。
[2]张明楷:《刑法分则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53页。
[3]张明楷:“如何理解和认定窝赃、销赃罪中的‘明知’”,载《法学评论》1997 年第2 期。
[4]陈兴良:“奸淫幼女构成犯罪应以明知为前提”,载《法律科学》2003 年第6 期。
[5]高铭暄:《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82 年版,第152~153 页。(https://www.daowen.com)
[6]何通胜、吉罗洪:“试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异同”,载《法学杂志》1989 年第1 期。
[7]苏惠渔:《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169 页。
[8]林亚刚:《犯罪过失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228 页。
[9]肖洪:“如何理解疏忽大意的过失中的‘应当预见’”,载《河北法学》2004 年第12 期。
[10]李迪:“辨析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载《宁夏党校学报》2013 年第11 期。
[11]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242 页。
[12]王志祥:“故意伤害罪理论研究六十年”,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9年第3 期。
[13]石朋波:“浅谈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载《学理论》2009 年第18 期。
[14]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第138 页。
[15]姜伟:“论间接故意”,载《烟台大学学报》1995 年第8 期。
[16]贾宇:《罪与刑的思辨》,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138 页。
[17]张彦:“对明知必然发生而放任的思考”,载《经济视角》2011 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