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某抢劫、猥亵案”

(三)“梅某抢劫、猥亵案”

案情简介

2013 年5 月8 日,被告人梅某因家庭困难、孩子欠交学费等原因,萌生了抢劫“搞钱”的想法。当日凌晨2 时许,被告人手持一把长约20 厘米的单刃水果刀进入被害人俞某家中,发现被害人俞某正在睡觉,遂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顶住俞某的头部并威胁其不许喊叫,要其交出钱财。俞某告诉梅某自己有100元现金,银行卡里有几百元。梅某嫌钱少没要,也没有搜查被害人身体或者核实银行卡余额,但提出要摸俞某的胸部,俞某不同意并反抗夺刀,大声呼救。在夺刀过程中,俞某手指被划伤,梅某仅摸到了俞某的背部,之后便逃离房间。俞某的父亲听到呼救后与俞某一起追赶梅某,追上后双方扭打在一起,梅某的刀和手机被夺下后挣脱逃离。(https://www.daowen.com)

司法处理结果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梅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持刀入户实施抢劫,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梅某在抢劫过程中自动放弃了劫取财物的行为,属犯罪中止,且其并未给被害人造成轻伤以上的损害后果,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梅某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于2009 年被释放,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 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梅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抢劫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梅某持刀入户抢劫,属于持械(不含枪支)或使用危险性工具犯罪,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梅某积极悔过,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综合全部情节,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梅某有期徒刑3 年6 个月,并处罚金5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