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某、李某抢劫致人受伤案”

(二)“沙某、李某抢劫致人受伤案”

案情简介

2018 年6 月25 日21 时许,被告人沙某、李某在昆明市高铁南站附近搭乘被害人周某驾驶的面包车,车辆驶至昆明市西山区宝花公园附近后,两人在车上使用暴力对被害人周某进行抢劫。在抢劫过程中,被告人沙某使用一把水果刀将被害人周某捅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二人并未抢得任何财物。事后,被告人沙某于2018 年8 月8 日在贵州省金沙县上网时触发预警,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某于2018 年8 月9 日到贵州省金沙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交代了各自的犯罪事实。庭审后,被害人周某以被告人家属已代被告人对其进行了赔偿为由,撤回了对被告人沙某、李某的附带民事起诉,表示对被告人沙某、李某予以谅解。(https://www.daowen.com)

司法处理结果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沙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沙某、李某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沙某具有坦白情节,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两名被告人家属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法院酌情对两名被告人从轻处罚。最终,法院综合全部情节,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沙某有期徒刑4 年,并处罚金2000 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3 年,并处罚金2000 元。